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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30日 09:18

  中新网12月30日电 2003年9月1日起,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实施。拥有1000多万在校生的6万多所民办教育机构,将有专门规范其办学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本。

  中国青年报今天的报道说,综观整部法律,对民办教育界争论多年的能否营利、投资人回报、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都给予了明确界定。

  强调公益性,但不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成为制约民办教育资金筹措的一个瓶颈。但是,教育的公益性质似乎与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相悖。

  在民办教育理论界,曾有人提出:规定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是说民办教育不能营利。这一理解仍然不能激起投资人的热情。

  是否应该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是立法中争论的焦点。立法之初,就有一些委员提出取消“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但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时,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现已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结束了这一争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合理回报问题也有了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扶持发展有规定

  200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就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作说明时透露,中国将通过立法手段,从6个方面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和奖励,现在,这些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这表明,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将会更好,发展空间也会更大。

  学校、教师、学生都和公办地位相同

  2002年以来,有关民办高校学生能不能享受火车票半价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有人认为,民办高校学生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是对民办教育的歧视,也有人认为,民办高校的学生本来就不应当享受和公办大学学生一样的待遇。

  即将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为这一争论画上了句号。

  学校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教师、学生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混乱办学将受严惩

  民办教育在2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过程,但一些问题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为争夺生源发布虚假信息,学生一经入学不能按学校承诺退费,教学质量难以保障等。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教育立下了规矩:

  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保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列出了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6项“禁区”: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上述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万永)


 
编辑:李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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