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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定龚建平有罪 王冰:黑哨不会判死刑

2003年01月02日 15:47

  中新网1月2日电 据生活日报报道:昨天,“黑哨”嫌疑人龚建平的指定代理律师王冰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他表示案件随时都可能由检察机关的认定阶段发展到人民法院的立案阶段。也就是说,今后的一段时间内,龚建平案随时都可能开庭审理。

  管辖问题扑朔迷离

  王冰首先告知了他了解到的最新事态发展:“目前龚建平的案子,已经由宣武区检察院审结,他们作出了有罪的结论,并已经将相关卷宗材料和起诉状交给了宣武区人民法院,这就是我向检察院打听出来的情况。”而宣武区法院还没有作出立案审理的决定,“为什么呢?我了解的是因为法院就案件的管辖问题提出了异议。目前法院正在逐级向上汇报审批,等待关于这个问题的结论。”一旦立案十天开庭,王冰说,无论是哪个法院,一旦接受了宣武区检察机关的起诉状,就将进入立案审理阶段,“按规定,法院立案后的10天,就可以安排开庭审理。”“审理阶段一般是1个月,但可以延长2个半月,检察机关还可以撤回起诉,补充调查1个月,最多可以审理6个月,必须得出审结结论。”

  王冰表示,目前他的重点工作也将在这个备受关注的案子上,他将尽量去问有关方面案子的最新进展,一旦立案,他就可以展开审理阶段的三个工作: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调查证据。

  “黑哨”受贿不是渎职

  昨天有媒体对这个案件进行了独特的分析,认为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将使得“黑哨”最高可判死刑。

  不过王冰对此说法感到十分荒唐:“我们应该仔细研究人大刚刚通过修改的法律条款。”这一司法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定义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过王冰认为:“这条是对渎职罪的主体定义,而‘黑哨’行为与渎职根本是两码事,目前检察机关认定的是受贿问题。渎职罪最高可判死刑,目前为止,‘黑哨’当然是不可能判死刑的。”(晓文)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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