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警部门重申拖吊交通违法车辆不收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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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交警部门重申拖吊交通违法车辆不收费
2009年01月04日 14:51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针对本报上月连续报道的“扣车门”事件(广州新闻版相继刊出《不贴保险标志扣车妥吗?》、《交警频繁扣车涉嫌滥用权力》等报道),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昨日在一份新闻通稿中作出回应,明确表示拖吊交通违法车辆、核查交通违法行为时不得收费,还要求交警在现场执法时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告、教育纠正为主,以处罚为辅”。

  拖吊交通违法车辆不收费

  广州市交警部门在通稿中明确表示:市交警支队直属各大队在拖吊交通违法车辆时不得收取拖车费;需要对违法车辆调查取证进行拓印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照相等调查工作一律不收费。

  交警部门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委托符合资质的拖车服务公司,专门负责违法车辆的拖车服务,所需费用由交警部门支付,当事人无须承担拖车费用。据统计,2008年度,广州市交警部门支付拖车费用为571.16万元。

  交警部门提醒:如果车主被要求支付交通违法车辆的拖车费用(自行要求拖车的除外),应先明确收取拖吊交通违法车辆服务费的主体。如果收费主体是执勤民警或交警部门,当事人可直接向交警部门投诉;如果收费主体是拖车公司拯救队,则其违反了委托协议,市交警部门将依照规定追究拖车公司的责任。

  交警部门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拖曳事故车辆,可以收取拖车费。

  落实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市交警部门表示,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将于近期落实一项新措施,即“在不影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告、教育纠正为主,以处罚为辅”。“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已购买交强险但未按规定在车前窗右上角张贴保险标志的、车内悬挂装饰品等。但上述措施目前只适用于民警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因无法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教育,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交警部门同时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市民监督和支持。(胡军 交宣)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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