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增20% 如何才能明白消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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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增20% 如何才能明白消费
2009年03月16日 09:3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随着每年汽车销售数量的增长,汽车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投诉也“水涨船高”。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车人网和清华汽车工程研究院上周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分析报告显示,2008年,汽车消费者就汽车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投诉,增长了24.4%.

  购买汽车当然是“消费”行为,而买到车之后,售后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消费”。而在这个消费过程中,只要服务和零部件的提供者4S店或者厂家的诚信出现一点偏差,就会出现大量4S店或厂家对质量和故障问题的回避、推委与拖耗,及其在销售或者维修过程中的“坑”、“蒙”、“骗”。而不可否认,在这些“坑”、“蒙”、“骗”环节,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均处在弱势地位。而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汽车消费行为过程中消费者、经销商、厂家及其他相关方权利、责任与义务的法规。这个法规叫它“三包”制度也好,还是其他名称也好,现在都没有。所以,我们能做的,仍只有从“经验”出发。

  在本期“3·15特别报道”中,汽车杂志特意收集了2008年至今出现的一些汽车购买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和4S店或厂商发生的极度“不愉快”事情,描述事件的经过,曝光厂商对质量和故障问题的回避、推委与拖耗,以及维修过程中的“坑”、“蒙”、“骗”等等陷阱,从而尽量能够让消费者“睁开眼睛明明白白”消费。同时,汽车杂志也特地咨询了相关律师及汽车维修行业专家,就出现的每一个案例进行分析点评,以便某些个读者今后万一不幸被类似的遭遇“雷中”后,增强一些如何与厂商“周旋”的本领,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症结1

  4S店欺诈销售车主冤枉受损

  ◎事件回放:

  雷先生去年8月在某家美系豪华车4S店订购了一辆08款豪华车,结果提到车的第二天,他才发现买的车子不是08新款,而是2005年生产、2006年上市的库存车。于是雷先生马上找出合同,发现上面并没有注明是08款车,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第一,模糊概念,4S店报价时没说明新款还是老款;第二,隐瞒信息,试驾车与当时展示车内饰不一;第三,偷梁换柱,自己当时想要展厅那台黑色最新款,结果销售顾问却故意谎称黑色已卖掉,并给他留了金色的车(实际上是库存车)。最终导致雷先生用新款车的价格买了2005年产老款车。尽管在他的抗议下,后来商家感到理亏赔付了他5万元加送20次保养,但他还是感觉受到不小的伤害和损失。

  ◎律师说法:汽车消费尚缺“三包”政策

  在此案例中,虽说商家最后做了妥协,但我认为若真要维权,消费者胜诉的可能性估计只在5成多。但对双方来说,打官司不一定是最佳选择,这涉及金钱和时间成本。虽说汽车消费领域还未出台三包政策,但若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不是他想要的产品,当然有权要求更换,产品的型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都是商家应该告知消费者的。

  像雷先生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以新款车的价格购买的当然应该是最新款的车型,更何况新款车的内饰与老款车的确有细微的差异。4S店有义务向购车者提供这些信息,并在购车合同上加以注明,否则就有故意欺诈的嫌疑。当然,雷先生在这个事情上也有大意的地方,购买价格不菲的大件商品,应该要仔细核对车型信息。4S店利用消费者对自己品牌的信任隐瞒信息是很不负责任的态度,这样会严重损害企业的信誉度。(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谢律师)

  ◎专家分析:购车时应核对产品合同

  汽车作为一件大宗消费品,耐用品,结构技术都很复杂,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一,要严格检验所购买产品与自己的合同要求是否严格一致;第二,预先了解相关汽车信息以及经销商经营情况;第三,在发现问题后,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权益的办法最好争取到相关权益保护部门的支持,或者律师的支持;四、解决问题要学会有礼、有理,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资深汽车评论员张志勇)

  ◎业内人士观点:要学做精明消费者

  这是又一起典型的“4S店将库存车当新车卖”的事件,某些经销商缺乏诚信,往往利用消费者的这种急于买车的心理,变为自己牟利的手段。消费者在这个案例中所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无疑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但也给了其他消费者一个提示,要学会当一个理智精明的消费者,懂得正确维护自己权益。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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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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