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增20% 如何才能明白消费(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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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增20% 如何才能明白消费(2)
2009年03月16日 09:3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症结2

  车主13次索赔经营者互踢“皮球”

  ◎事件回放:

  工薪阶层夏先生和夏太太辛苦多年积攒买车钱,准备回老家过个快乐年。不料,提车十天后,愕然发现新车出现漏水现象,并且仪表台左侧脱落。夫妇俩怀疑所购买车辆是事故车或者是质量出现问题。夏先生由1月6日开始向车商进行首次索赔,要求是更换新车和赔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用。其间,夏先生又多次向经销商交涉,前后索赔次数高达13次,然而厂家和经销商又互踢“皮球”,无法答应夏先生包括赠送两年的常规保养,赔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其他要求,仅能承诺对车辆故障进行修复。

  夏先生只好向本报求助。一开始厂家公关部人士回复记者,厂家愿意修复车子所发生的问题,但就夏先生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需先把问题的性质定义清楚才能进一步谈:新车一经售出,行驶中出现的问题是售后问题还是质量问题?假如客户认为是新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寻求第三方鉴定机构,向厂家提供相关的鉴定证据,然后再追索赔偿。夏先生表示,当初他们已经咨询了质量监督机构,做检测的费用高达2万多元,由于举证费用太高所以没有进行。最后,在本报的多次交涉和夏先生的不断坚持下,厂家最终同意了夏先生第二次索赔函中的赔偿要求。

  ◎律师说法:经营者先垫付检测费

  消费者不应畏惧举证费用过高而放弃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例可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检测、鉴定费送检,以确定双方责任。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否则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被推定为有过错。一旦鉴定为经营者责任,消费者除了可要求经营者修复正常至应有车况质量外,还可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深圳市消委会法律部)

  ◎专家分析:厂商逃避责任

  上述案例假如排除人为的因素,新车正常行驶不到一个星期就出现水箱漏水,这肯定是一个故障。一般情况下,对受损部件车商是默认允许进行更换处理的。假如消费者要求赔偿就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例如,该故障多次修复还是出现,严重影响开车的安全、总成修理3次以上等。若车主认为是质量问题,4S店都会叫车主去做鉴定。而消费者会惧于鉴定程序复杂、费用高昂等原因而作罢。归根到底是当下的法规没有完善,现在汽车市场还没有实现三包,车主属于弱势群体,很多问题仍无法得到很好解决。(上海通用授权技术专家、授权内训师)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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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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