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汽车消费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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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汽车消费者?
2010年03月16日 10:35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年的“3·15”来临,伴随着一个备受关注的事件:丰田汽车召回。这件事和我们的“3·15”有什么关系?

  最近,在一个电视台做节目,主持人关注的是两件事:丰田为什么会出问题?丰田会不会倒下?隔岸观火,悬念丛生,高潮迭起,各方博弈,这样的话题很令人津津乐道。我在节目现场感觉不大舒服,于是直接了当地说:“我们为什么这么关注丰田,关注美国的议员?这件事美国阴谋得逞或丰田轰然倒下,对我们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我们还是关注一下中国自己的汽车召回吧。”

  把注意力集中在国内

  最近有关机构公布了《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CAAS)》,称2009年收到投诉9359例,相比2008年上升了39.7%,上升幅度明显加大。

  还有一个资料: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1%、7.8%、9.8%和10.7%。伤亡损失有所下降。这固然是好消息,但是有关部门的报告分析事故是由于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没有人进一步分析其中有多少是因为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召回了

  有一个广为报道的案例:2004年12月5日,朱刚在成都购买了一辆轿车,一年后发现这车是被别人退了的旧车。朱刚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经销商告上法院。后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所以不应适用《消法》,不支持朱刚的诉讼。

  这件事可以认为法官水平太差,但根本原因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缺陷太多。比如,这个法的名字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连什么是消费、什么是消费者都没有搞清。

  《消法》第二大硬伤是举证。在消费诉讼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目前的《消法》根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举证的责任在于消费者。由于汽车鉴定检测需要昂贵的鉴定费用,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很高,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这助长了经营者的胆量。许多法律专家建议,在消费纠纷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的责任在于经营者一方。

  《消法》第三大硬伤是赔偿金额过低。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东芝公司给予美国用户10.5亿美元赔偿的同时,却拒绝给中国用户任何经济赔偿。根源就在于我国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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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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