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数钱费”的法律与道德(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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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数钱费”的法律与道德(3)

2010年06月30日 15:3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银行收取“数钱费”的相关思考

  银行收取“零币清点手续费”看似一件小事,但它却反映出在我国乃至世界金融业务经营中的一种不良价值导向。本次金融危机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正是这种不良导向的后果。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西方社会那种纯粹的市场经济价值观的危机。二是现行法律体系对金融企业个人客户的保护严重不足。三是金融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定位存在严重的偏差。这些都是我们在未来的金融工作和金融法律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将难以保证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在传统上,西方社会的文明就是一种市场文明,它是同我国的农业文明存在巨大差异的文明。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并不否认这种以“功利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文明具有合理性,利益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仅有“功利”的价值观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与“道义”的价值观相均衡。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罗尔斯教授的《正义论》也就不会受到如此的重视,也就不会有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以道义为重要补充的大量变革。

  然而,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往往是仅注重对西方功利主义价值思想的学习,却忽视了我们传统的目前在西方社会也受到重视的道义价值观的培养。“绝对的肯定是片面的,均衡的才可能是完美的”,如果我们在经济活动中仅强调功利思想,不注重道义思想的培养,我们的经济基础也是难以稳固的,本次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华尔街的金融巨头们唯利是图的结果,我们还是应记住祖宗的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另外,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我国以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对金融企业个人客户的保护是严重不足的。在传统的法律思想体系中,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因此,金融企业与其客户的关系是平等的,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在当代社会,由于金融企业与其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在知识能力、信息能力、财产能力、地位能力、谈判能力等方面都是不均衡的,金融企业处于强者地位,金融企业的客户处于弱者地位。要求一个弱者与一个强者平等地对抗,这本身就是对弱者的迫害。所以也才有人说,“民法是强者手中一个可怕的武器,弱者手中一个糙钝的工具”。不从法律上给弱势的个人客户以特别的保护,就难以保障普通社会公众基本的金融利益,最终也难以保障整个社会的金融利益。

  目前在美国受到特别关注的设立个人客户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问题,就是在当代法律体系中强化对个人客户给以特别保护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个人客户虽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他们不是普通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是不具有专业知识的金融投资者。对它们的保护程度,是按照一个不具备专业金融投资知识的投资者的水平保护的,过度保护也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最后,必须要求金融企业,特别是大型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损害个人客户利益以至整个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责任。在传统的法律思维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对企业负责,他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结果承担责任。这在当时企业的社会地位不高,不能对整个社会构成重大影响时是具有合理性的。

  但是,当代社会有些企业已经巨型化了,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很可能对整个社会都构成影响,也就是说企业的行为整体化了,企业的经营行为直接会影响到社会整体利益。在此条件下,这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就不仅需要对本企业的经营承担法律责任,还必须就其经营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否则,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和普通个人客户的利益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护。

  既然银行收取“零币清点手续费”并不违法,为什么还会引起社会如此之大的反响呢?笔者觉得这里所牵扯的主要是企业经营的道德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并不否认这种以“功利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文明具有合理性。但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仅有“功利”的价值观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与“道义”的价值观相均衡。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

  就普通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银行存款业务活动中收取“零币清点手续费”是完全合法的

  在我个人看来,国有银行应有为社会公众免费清点零币的道德义务,而不应将自己等同于普通的商业银行

  在此条件下,这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就不仅需要对本企业的经营承担法律责任,还必须就其经营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李子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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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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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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