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就市场波动时期价格违法处罚公开征求意见(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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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市场波动时期价格违法处罚公开征求意见(2)

2010年07月13日 15: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难以计算的,按照无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条 经营者有转移涉案资金或者商品、拒绝配合调查和处理、屡查屡犯等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本条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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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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