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监督尚有空白 省级财政透明度因何鲜有提高(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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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监督尚有空白 省级财政透明度因何鲜有提高(2)

2010年07月22日 08:4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不少财税法律专家看来,国家审计署对于中央各个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是一种事后监督。按照现代财政管理要求,预算编制、审议、通过、执行以及预算收支违规后的问责,每一步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处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受控在严密的法律规范之中。仅仅依靠审计,显然不能防患于预算执行的前期环节。

  专家认为,从1995年起实施的现行预算法及其相关法规较为粗疏,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华而不实——对审议预算草案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预算草案的审议批准基本是个花架子;对预算外资金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这部分资金的监督几乎处于真空地带;没有对财政信息的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公众的社会监督几乎无从谈起。

  蒋洪建议,修订预算法时,应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必须保密之外,预算、决算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公民及各级人大有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财政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记录、收集和整理信息,主动地或者应要求披露和提供财政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财政信息的披露应覆盖所有公共基金,同时,应开辟必要的渠道听取社会公众对预算的建议,从而促进预算民主管理。

  问责不够 屡审屡犯

  在6月23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报告中,2009年度中央部门单位预算支出方面的违规资金总共为209亿多元,约占审计预算支出资金量的17%。从2003年开始掀起审计风暴至今,查出的预算收支违规行为层出不穷,除了少数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的以外,鲜有违规者受到严厉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问责不够,是造成屡审屡犯的重要原因,预算法中有关法律责任追究条款羸弱无力的现状亟需改变。

  对于行政机关违反预算法规定的处罚,在法律责任一章仅列举了3项,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出原则性规定,对预算整个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涉及。对于仅有的3类违法行为,最重的只是行政处罚,没有经济赔偿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这种问责制度设计,在历年的审计风暴中饱受诟病——如果下级与上级机关存在利益勾结,或下级能够摆平上级,就可以将问责架空。因为所有问责都是由“上级机关”执行,若有部委通过所属单位而不是自身进行违规预算收支行为,就可以避开行政问责,因为部委自身就是违规单位的直接上级,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问责。

  事实上,一些中央部门单位从收入环节,违规为本部门获取利益,动用下属单位上缴款、出租房产等,都是历年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常见手段。例如2008年至2009年,有的部委未经批准,将部分房产交由所属单位出租,租金2500多万元由所属单位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日常开支。

  此外,我国《刑法》中也缺少对与预算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加大预算监督力度从恢复宣读预算草案开始

  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叶青最近正在申请列席将于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预算法修订草案将首次提请这次会议审议。

  叶青认为,即将开始的预算法修改有四大关键点:编制、审议、公开、执行,缺一不可。

  人大对于预算草案的审议是预算科学合理的关键步骤,但是近几年来,越来越成为象征性的审议。从2005年起,各级两会不再宣读预算报告,接下来人大代表的讨论也不够充分,如果能够听一遍后再讨论,代表委员就可以提出具体问题。每年审议后的十几处修改,多是标点、提法,有的代表说:“审了也白审”。

  “在这种程序安排下,有关预算草案报告的讨论往往难以成为两会热点,大家更多的是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有点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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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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