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监管理念的转变来看,新法案对问题金融机构的“事后处置”非常严厉,但对危机发生前的“事前防范”却显得非常薄弱,这意味着新法案对引发金融监管失效的更为根本的监管基础和原则问题仍然认识不足。一些导致危机的根本性问题,如未能及时调整的监管失败和放任资产价格膨胀的货币政策,并未得到预期的重视。
从最近30年来的金融危机的实现机制来看,信贷扩张、资产价格膨胀和未能及时调整的监管失败才是隐藏在周期性金融危机后的基本诱因。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改革应该着眼于整个监管理念“源头”(即立足点和原则)的失败,从经济活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之间相互关联的角度,建立起动态的、前瞻性的宏观审慎框架,并对传统的仅盯住CPI的货币政策进行必要调整,以在整个宏观货币金融稳定的总体框架内实现政策协调。
再次,从监管者的约束机制来看,本轮改革总体上体现了政府扩权的强烈冲动,但对监管部门自身执行力不足、监管不作为和监管失败的责任追究却几乎没有涉及。
换言之,新法案在促进监管权力大大扩张的同时,“由谁来监督监管者”的问题却成了新的“改革盲区”。毫无疑问,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不仅需要审慎的原则,更需要有效的执行。如果执行体系无效,那么无论对市场参与者设立的监管规则多么稳健,监管体系也很难实现既定的目标。由于新法案在赋予监管者更大权力的同时并未建立起相应的监管问责制度,一旦决策失误,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超过预期。尤其是在此前美联储的低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泡沫难辞其咎的背景下,新法案再次扩大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这引发了许多批评者的担忧。
最后,新法案对评级机构和评级市场所存在的根本问题也未能有效修正。
在此次危机中,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受到了广泛质疑,究其原因,问题的根源在于: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评级机构和发行人与普通投资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益冲突,这使得评级机构很难站在第三方公允的立场做出评级判断。
从此次监管改革法案的相关内容来看,“发行人付费”的评级理念并未得到真正检讨,同时由于监管当局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评估机制也并不完善,这使得改革方案中关于监管者应减少对信用评级依赖的要求难以真正落实。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从根本上纠正扭曲的激励机制,评级机构仍将是未来金融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
(陈雨露 作者为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 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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