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后遗症”:外商追加投资优惠待释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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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后遗症”:外商追加投资优惠待释惑

2010年10月20日 09:5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两税合并“后遗症” :外商追加投资优惠待释惑

  罗新(化名)已经不记得向税局打了多少次电话,跑了多少趟,从2009年4月份对2008年度的税收进行汇算清缴开始,他担任财务总监的外资企业A公司发现自己在2007年的新追加的投资,只享受了一年的 “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戛然而止”,每年得“多”交上千万的税款。

  当CBN记者见到他时,他手里拿着当地税务机关2007年7月正式下发的对A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但眼神却充满着迷惑和无奈。“这张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复文件在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的税收汇算清缴中都无法使用”,罗新说。

  “断档”的优惠期

  A公司是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2000年成立,原始投资近3000万美元,随后,资本总额在2003年达到近3亿美元,因为是资本密集性企业,该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生产性外商投资的“五免五减半”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时,A公司由于发展需要新增投资。“当时我们咨询了税务机构,考虑到我们股东的结构关系,我们选择了追加投资,因为按我们追加投资的规模,追加投资和新设公司是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罗新告诉CBN记者。

  “按照当时的规定,公司追加投资的这个项目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共追加了8000万美元,建成当年就开始盈利,遵循五免五减的政策,公司至少5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罗新说,“但是到2009年4月,我们对2008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就发现问题了,我们的免税期没有了。”

  “另外我们还发现,与我们同期的新设外商企业还可以持续享受定期免税的政策,不用缴税,同样是投资,可是我们却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待遇。” 罗新对此愤愤不平。

  “追加投资到位后,我们曾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了一份追加投资享受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当时是根据财税【2002】56号文申请的,只需要申请一次,就持续可以享受五免五减的优惠。”罗新说。同时,他拿出了那份当地国家税务局关于A公司追加投资申请享受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待遇的答复展示给记者。

  与此同时,跟山东A公司有同样“遭遇”的外资企业也纷纷向各地税务机关反映了类似的情况。

  CBN记者调查后获悉,早在2002年,为了鼓励外资企业继续追加投资,财政部连同国税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02】56号),这个通知规定给予追加投资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享受原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2】56号文,这一利好政策受到了外商的青睐,也牵涉到外商追加投资的巨大金额,据不完全统计,几十亿美元的追加投资都在这一法律条文的覆盖之下。

  记者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网站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广东省从2007年开始给近20外商投资家企业、3亿美元左右规模的追加投资,出具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意见,这些投资从2005年年底到2007年2月左右,时间不一。直到新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时,优惠政策也仍然处在有效期。

  除广东省外,全国很多省份也是如此,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清楚公示了2007年内颁布的20多家、4亿美元左右的外商追加投资的取得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的批复性文件,自从财税【2002】56号文颁布以来,到2008年,江苏省审批追加投资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已有58户。

  原本一个对外商投资影响巨大的法规,为什么突然间不能“兑现”了。这一切还得从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说起。

  两税合并惹的祸

  2008年1月1日,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需要,建立更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为了避免两税合并过程中对外资企业的冲击,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通知),对现在已经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应该继续享受国家承诺时限上的政策上的优惠。

  过渡政策中明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对于国家出台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潘明星对CBN记者表示:“国家实行内外资的市场竞争的平等,对其实行国民待遇,这是新税法实施的法律精神,但是由于一些市场遗留问题,避免对于外商投资的冲击过大才出台了过渡政策。”

  过渡政策附表中的30个列表项目几乎覆盖了外商投资绝大部分优惠政策。但是,偏偏却没有外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政策。即没有财税【2002】56号文规定的情形如何处理。

  “也就是说,在这个附表中,没有我们这类型追加投资的过渡期政策,因而,地方税务机关找不到政策依据,就不能给我们税务优惠。”罗新说。

  更让罗新不平的是,自己企业追加投资项目和其他同期外商在中国新设企业的税收待遇是“天差地别”。

  “那些新设企业还在继续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我们却被断档了。”罗新说。

  “如果我们当时知道新设企业是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而追加投资是不可以实施优惠政策的话,我们可能就会新设一家企业而不是追加投资,按理讲应该都可以享受这种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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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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