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后遗症”:外商追加投资优惠待释惑(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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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后遗症”:外商追加投资优惠待释惑(3)

2010年10月20日 09:5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期待权威“释惑”

  CBN记者试图就此采访国家税务总局,但提交的采访提纲并没有得到回复。记者注意到,就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2009年8月6日曾有一篇回复网上意见,题目是:《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否能延续到期?》。该回复以一家2002年成立的外资企业在2007年追加投资为例,对该企业追加投资是否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进行回复,其核心意见是:“但财税[2002]56号文并不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因此,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都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但在回复最后,该文也表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的这个回复,杨卫华表示:“网上的2009年8月6日的这篇回复意见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这只是对于一种具体法律法规的解答方式,只有具体的法规才能具备指导作用,应该形成文,发送到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

  罗新表示:“财税【2002】56号中间关于追加投资设定了很高的门槛,得达到一个很高的金额才可以享受追加投资的优惠政策,因此,我们认为从资格认定来说,追加投资应当和设立新项目、成立新公司享有同等的优惠条件,我们是具备同样资格的。”

  他表示,公司正在通过律师已经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外资股东对于政策的稳定性非常看重,一些变化经常会对其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甚至牵涉到信息披露,因此,我们必须要得到明确的答复。”

  到底如何取得一个明确答复?杨卫华表示:“解决的方案就是这些企业一是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二是可以向人大反映,三是可以向当地的政府反映。”

  他还表示,财税法对于一些补丁性的文件是经常出现的,经常出台补救性的措施。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可能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预测到这些实际操作中没有实际出现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性方法就是要增加调研,要充分的调查研究,二是要在制定税法的过程中向外公开。

  潘明星也给出解决的方案:“这个的确是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应该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应该明确地出台一个规范性的,而不是简单的网上回复,这样是缺乏法律效力的,我认为,如果通过正常一个渠道,是应该可以很快得到政策答复的。”记者 洪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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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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