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基础管理费支出,是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日常管理费用。基础管理费支出按照基金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和基础管理费支出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八条 基金与基金管理中心财务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赠款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活动;
(三)旨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
(四)旨在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赠款应当提交项目申请书。赠款项目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资料;
(三)项目目标;
(四)项目的主要内容与活动;
(五)项目的主要产出;
(六)项目的执行进度安排;
(七)申请资金额和预算安排;
(八)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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