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赠款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称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或报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赠款项目的评审。
赠款项目的评审结果报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赠款项目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赠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办法。
赠款项目合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基金管理中心、赠款项目申请人共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金管理中心会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对赠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赠款项目形成研究或者其他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在赠款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有偿使用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权投资;
(二)委托贷款;
(三)融资性担保;
(四)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项目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确定的限额。
第二十九条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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