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勇对于这一变化的解读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解决的是财政激励问题;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解决的是现实财力不足的问题。
分辨两者的区别,以县的税收为例,这其中包括与上级政府按比例分成的税收,也包括小税种税收。而县的财力是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比如东部地区发展快,按分税的办法它便拥有更多财力。但是一些生态脆弱的地方,赋予了财权带来的后果,却是破坏性的开发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恶化与污染。
“所以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提法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观点。”刘尚希说,“如果这样的激励,实际上是个带来破坏的动力,那么我们宁可不要。这也是我们现在搞主体功能区的内涵,实际上否定了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要做到有的地方是优先开发,重点开发,而有的地方是限制开发,禁止开发。”
刘尚希的看法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是手段,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是目标,目前的错误就在于错把目标当成了手段。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以现有经验来看,财权的划分还不能解决事权与财力的匹配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陷,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已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65.2%。
但在中国目前各级财政之间的转移支付中,普遍使用讨价还价的方式,某个地方能获得多少中央转移支付,靠其谈判能力决定。1993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带着财政部副部长项怀诚走访13个省去谈判,一度被传为佳话。
然而,没有法律约束的做法,是易产生黑箱操作的,以与上级的关系程度决定转移支付的额度,“跑部(部委)向钱”的风气难以杜绝。
而在国际上,普遍是以法律形式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进行明确规定。德国甚至在宪法中就明确了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保证了转移支付后地区差异不超过10%目标的实施。
在中国,则出现了一般转移支付比重偏低、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等突出问题。2010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中,专项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比例的52%。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此次《预算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这个问题上迈出重要一步,对转移支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弥补了现行《预算法》中对于这一重大问题的空缺。“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将写入修改后的《预算法》。
“严格意义上来讲,我们过去的《预算法》对于转移支付这个方面的规定是一个缺失,如果这次将这个提出来,那就为转移支付制度的制定提供了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转移支付行为规范的缺失,另一个重要表现在于很多转移支付没有被编入各级政府的预算。没有编入地方的预算,连财政部门都搞不清楚各个部门从上级要来的资金数额,很可能造成资金的浪费,甚至带来贪污腐败。
而这一问题,在新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了体现:“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列入各级政府预算,是保证预算完整性、预算执行规范性和预算监督严肃性的重要措施。”
在这点上,和“转移支付”同时并列的,还有“税收返还”。这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了平衡东部发达地区既有利益做出的一个妥协。
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引发的是不同观点的论战。支持渐进改革的一方认为,还是应该用逐年递减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而更加大胆的人则提出,现在已经到了停止这一做法的时刻了。
“税收返还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性的提法,是为了保证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该有税收返还,现在税收返还占中央和地方的比例在逐年下降,取消税收返还已是大势所趋。”杨志勇认为,地方政府财力的缺口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得到弥补,并通过测算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之间的缺口,再考虑财力因素而确定。
“预算外”成为历史
各级政府各类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将会全部曝晒于阳光之下,接受民主监督,存续多年的“预算外资金”,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历史
中国的全口径预算管理改革,将在立法层面得到确立与推进。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近期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接下来几个月将可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稿中,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为“增强预算的完整性”。
知情人士透露,为增强预算完整性,加强各级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草案稿将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并明确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的范围。”
这意味着,各级政府各类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将会全部曝晒于阳光之下,接受民主监督,存续多年的“预算外资金”,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历史。
一百年前,美国政府革故鼎新,对财政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最为重要的是引入现代预算制度,其中的预算编制,由此前的事后报账变革为详尽统一的预算,从而能够被民众和议会真正民主监督,美国著名的“进步时代”(1880~1920)遂大踏步前行。
政府全部收支进预算
所谓全口径预算(也称综合预算)管理,意味着要将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实行统一完整规范的管理,使得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都能得到监管。而预算管理的统一完整性,构成本次《预算法》修订的关键一环。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高强一直在各种场合强调,本次修订《预算法》,最关键是解决三大问题,即预算管理的统一完整性、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性以及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
显然,后两项内容的真正实现,有赖第一项内容的真正落实。
参与互动(0) |
【编辑:何敏】 |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