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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稀土资源并不违反WTO规则(2)

2010年11月30日 08:09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作为WTO成员的中国并不丧失管理稀土资源的主权

  中国政府多次指出,依法管理中国的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是中国的主权权利,国际上一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在他们看来,中国既然已经加入了WTO,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就应承担WTO的规则义务,这意味着中国丧失了管理稀土资源的主权权利。此观点貌似合理,但仔细分析后就会发现,实际上是一种混淆视听的谬论。

  GATT/WTO法律制度本质上是贸易自由化与国家贸易管制之间的协调产物,它并未改变成员方运用贸易主权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实质。作为一项颇为成功的现代国际法制度,GATT/WTO体制所具备的管理国际贸易功能本身就是全体成员方谈判协调、相互让渡主权的产物。加入WTO后,WTO成员通过行使贸易主权追求本国贸易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并未因GATT/WTO体制而改变。从具体的条款内容来看,WTO涵盖的具体协定不但没有排斥成员方的贸易管制权,反而为保证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各方利益平衡还赋予成员方诸多维护国内贸易利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GATT/WTO法律制度是贸易自由化的衍生品,倒不如说它是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用来协调成员方之间利益的调节器。

  根据WTO法律的理论和现实,中国加强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的管理政策、措施是中国的一项主权权利,并未因中国承担了WTO协定义务而丧失。

  中国管理稀土资源是有WTO的法律依据的

  GATT/WTO体制要求各成员方不得采取除关税以外的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出口贸易,这是一条基本原则,但仅依此就做出中国违反WTO规则的判断显然是片面的,GATT1994同时规定了可豁免条款义务的特殊条款,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就是成员方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义务豁免权利(waiverclause)。

  “一般例外”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WTO上诉机构在“美国—海龟案”中就是依据该条款作出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裁决。上诉机构认为:美国保护海龟的相关立法属于GATT1994第20条(g)项意义上的、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一种措施,支持了美国援引该条“例外”的权利。

  此后,各成员方运用该条款采取国内措施保护可用竭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做法已屡见不鲜。

  稀土作为一种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GATT1994第20条(g)项条款以及上诉机构在“美国—海龟案”中展示的司法理念为中国政府的举措提供了WTO规则和判例依据。

  一些人认为,中国政府也可援引同为GATT1994第20条中的另一项条件(b)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为实施稀土管理的依据,但由于该项的要求比(g)项的要求严格得多,要求采取的措施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而后者只要求措施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即可,二者法律要求差别甚大,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多次重申。援引该项作为合法性依据的风险较大,而(g)项则足以成为中国实施稀土管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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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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