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自贸区协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WTO是一个全球性贸易组织,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成员国有150多个,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发展中国家认为市场开放的步伐太快,获利太少负担太重,而发达国家总觉得市场开放太慢,自由化程度太低。其结果是每一回合谈判都要耗费很长时间。乌拉圭回合用了8年。多哈回合已经谈了10年,至今仍没有结果。相反,自贸区协定涉及的成员国较少,有的具有相似的地缘政治和经济环境,很容易达成一致。
其二,欧美国家往往把WTO谈判中无法实现的目标化整为零,通过一个个自贸区协定由点到面地实现其政策目标。比如,WTO《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是WTO条约体系的新内容,表述比较概括,操作性不强。欧盟和美国就通过单个的自贸区协定,把这些内容具体化,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实现他们在WTO中无法实现的目的。
其三,有些地理位置毗邻的国家,为了维护地区共同利益,也往往签订自贸区协定,对内互利互惠,对外异口同声,共同抵御外交压力,实现区域繁荣。东盟、南美洲共同市场、东非和南非共同市场就是典型例子。
客观地讲,自贸区协定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成员国可以在协定区域内享受较高程度的贸易自由化,实现货物、服务、和人员的快速流动;但同时,也必须承担更多更深的市场开放义务,允许成员国的产品自由进入国内市场。
从整体上讲,在自贸区范围内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如果某种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企业会很快破产。
本案中,Fersan S.A.公司是多米尼加唯一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据多米尼加政府发给WTO的通知,自贸区协定实施之后,进口的拉美四国产品数量增加了169%,货值增加了199%,相应的,Fersan S.A.公司的收入减少了206%,负债累累。
可见,自贸区谈判和协定的签订必须考虑国家对开放国际市场的承受能力,要适度有序,逐步推进。闭关自守是错的,快速开放也是错的。
产业转型最要紧
WTO《特保措施协定》来源于《关贸总协定》(1994)第19条。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当进口产品数量在短时期内快速增加是不可预见的,并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进口国才可以采取特保措施。这种“不可预见性”是实施特保措施的首要前提。不过,这种“不可预见性”反映的是进口国政府的主观判断,很难用客观证据进行评价。
本案中,如何证明“不可预见性”是争执的核心。拉美四国可以主张,多米尼加在签订自贸区协定时,应该预见到国内聚丙烯产品生产企业没有国际竞争力,会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而多米尼加也可以辩称,在签订自贸区协定时不可能预见到进口产品会如此地大量涌入,以至于摧垮国内唯一的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就举证责任而言,多米尼加负有举证责任。
总括起来,笔者认为多米尼加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首先是因为它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很难达到证明要求;其次是因为特保措施决定确实论证不严谨,程序性瑕疵也很多。
话又说回来,多米尼加可以会利用这次特保措施对进口产品带来的“冷却效应”,在诉讼过程中加快对Fersan S.A.公司的产业调整。等到裁决结果出来时,可能产业调整早已完成,该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已经能够与拉美四国抗衡,进口产品依然无法垄断多米尼加市场。
这就是WTO诉讼的奇妙之处:胜者未必赢,败者未必输。(罗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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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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