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前阶段“商家推崇、获取便利”———办卡易。
现实中,商场超市多设有专门的购物卡办理窗口,部分大商场甚至委托专业发卡机构发放购物卡,有的商场还规定了员工每年发放购物卡的数额指标,与此同时各商家对办理购物卡不仅不设任何门槛,只要用现金就直接可以购买购物卡,而且采取诸多促销购物卡的措施,如给办卡者按比例返现、积分换红包、张贴大幅促销购物卡的海报等,吸引消费者办理购物卡。这一切便利条件,都成为了滋生腐败的肥沃土壤。
二、犯罪阶段“婉转隐蔽、受者踏实”———“交易”易。
人情往来是我国几千年积淀下的礼俗文化,这种立足于构建人与人之间和善、和谐的传统文化,在人们的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礼情节”。在国家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下,收取现金、实物及银行储蓄卡,无疑会给受贿者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惧与压力;然而,行贿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送来的无任何身份证明小量多次的购物卡,则让受贿者觉得踏实自然、顺乎“情”谊。这种方式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一拍即合、易于交易。
三、犯罪后阶段“黄牛倒卡、商场洗钱”———洗赃易。
通常情况下,受贿者不管是收受文物、贵重金属等物,还是收受储蓄卡等电子凭证,洗赃都较为困难,且易于被追查。然而受贿者收受购物卡后,处理卡的方式多样,且简便易行,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洗赃。首先,受贿者可以自己直接用购物卡在商场、超市消费,或馈赠给亲朋好友,而不会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其次,庞大的倒卖购物卡“黄牛党”的存在,使受贿者只要出让自己的小部分利益,就可以轻松将购物卡通过“黄牛党”予以兑现,简便快捷,不留痕迹。
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购物卡
购物卡一直为我国相关部门严厉禁止,从立法上看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明确下发针对购物卡的禁止规定。国务院纠风办下发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使得当时购物卡盛行之风有所遏制。
2001年1月,国务院三部委(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要求购买和销售单位对已发放的购物卡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过期作废,不能再流通使用。(李京华 施智梁 实习生 刘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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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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