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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法律手段管理好政府投资

2010年12月14日 09:13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府投资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最近几年,我国每年的政府投资规模都在两万亿元以上。如何管好政府投资资金,解决政府投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投资风险,已成为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为了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依法管理政府投资,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政府投资范围须由法律界定。为了防止政府投资资金用于楼堂馆所、“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和产能过剩项目,避免出现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同时,明确界定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的范围。

  政府投资须按照法定程序决策。为了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保证投资的科学性、民主性,避免出现项目单位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个别领导干部的“拍脑袋工程”,政府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发展建设规划。依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依法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等。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须依法管理。为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三超”问题,避免出现套取政府资金的“钓鱼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半拉子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不落实的“豆腐渣工程”,必须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等进行立法规定并依法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科学编制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内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明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须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政府投资失责须依法追究。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是制度得以执行的有效保障。应明确政府投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着力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对象不明确、范围不全面、方式不科学、程序不规范、力度不到位等问题。通过立法,一是明确投资主管部门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职务责任;三是明确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的质量安全责任。同时,及时、有效地依法进行责任追究,防止政府投资领域出现官员腐败、“豆腐渣工程”、“政绩工程”、重复建设等问题。

  王 晔 屈茂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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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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