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投资家提供的一份2000年重点推荐上深圳创业板的名单中,其中大量企业已经不存在了,这意味着十年前想赚快钱的“先驱者”相当部分已成为“先烈”,这就是风险投资的残酷性。
九鼎投资合伙人赵忠义表示,从2007年市场大热开始,创投业达到成熟起码要经过三轮淘汰,第一轮是2008年金融危机淘汰了一大批没有融资能力的机构;第二轮将在2010~2011年,经过三四年的周期后,投资能力比较缺乏的机构,之前投的项目质量较差,无法实现上市,就会被淘汰;第三轮则是之后,风险控制没有做好将被淘汰。
傅哲宽预计,新一轮行业洗牌的拐点会出现在证券二级市场定价逐渐趋于合理,二级市场定价功能的合理性、有效性真正得以体现(质量不高的公司可能在上市后不但不能为一级市场的投资者带来收益反而形成亏损)的时候。
靳海涛认为,作为投资机构,如果不能够提供资金以外的增值服务给企业,投资机构无法建立长久的品牌和价值,也就无法取得投资企业的信任和LP的信任。如果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来要做大做强,应该是以股权投资为主战场,同时还有一系列配套的基金,这样既可以促进自身发展,也可以使被投企业获得更多服务,能够做大做强。
清科集团近10年来的PE排行榜,可以映射出行业格局的变迁和洗牌。此前,共有138家创投机构登上“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榜单。统计显示,其中仅上榜一次的机构有45家,占比为32.6%,可谓昙花一现;上榜3次以下的机构共计87家,累计占比高达63.0%。与此同时,入选7次以上的机构仅为16家,占比11.6%,而连续9年均入选的机构仅剩下7家,占比数为5.1%。
谁管PE?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PE)法律地位有望得到明确。近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未来将推动基金法律制度的修改,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目前,PE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架构的空白,掣肘行业发展。
在中国以基金的方式从事非上市股权投资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PE只能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或者采取信托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不同形式的PE,监管的部门也不同,发改委对创投型PE进行监管,商务部管着外商投资创投型PE,而银监会掌握着信托型PE的管辖权。各自为政的监管之下,一部分特殊形式的(即非信托或者非创投业务)的PE游离于监管之外。
一直研究PE问题的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丁社教教授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公司制PE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职位设置应该与公司一致,但是有些公司制PE还弄出了一个“合伙人”的位置,跳到了《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上,这就导致法律定位不清楚。当这个“合伙人”享受不到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候,就会产生纠纷。但是由于法律定位的不清楚,即便在诉讼中,该类案件也难以裁定。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在现实操作中PE面临的问题也不少。对于PE来说,管理人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管理人却在侵吞PE的利益。一些不具备投资管理经验的管理人涌入,也是PE面临的重要问题。有些在公募基金运作中出现问题的人,转身跑到PE中去做管理人,监管部门却无能为力。因为现在没有针对PE管理者的资质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能管到公募基金管理人。
另外,国内法律对PE管理人应如何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几乎没有规定。这导致管理人在募集到资金后,粉饰业绩,隐瞒风险,而投资人却一无所知。等到事情败露,投资者与管理人法律纠纷迭起。
除此之外,“非法集资”也是PE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基金管理人需要规范操作,避免踏入“非法集资”的雷区;而投资者也希望能有明确规则让其甄别真实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非法集资”。但是二者在国内的法律上却没有清晰的界定。红鼎创投董事长刘晓人、汇乐集团董事长黄浩就是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处理,但案件至今尚未宣判。
“如果立法能跟上,上述的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前述律师表示。在混沌的法律环境中,业内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又多了几分期许。该律师还认为,PE管理法制化突破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整合,让现有的问题在法律中都能找到清晰的界定,而不是各法管一块,割据一环。
但是立法至今难以整合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问题,PE究竟是由哪些部门予以监管?监管重合的地带应该如何处理?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透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曾在各个相关部门间反复征求意见,难产的核心问题是,谁都想占利益,谁都不想担责任。
文/《财经国家周刊》特约记者 何云帆 宋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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