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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发可交换公司债规定征意见

2008年09月05日 20: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9月5日电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证监会今天发文,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如下: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9 月12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1252

  电子信箱:fxb905@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

  邮 编:100140

  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六)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面值每张人民币一百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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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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