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项单独改革存在弊端
近来,由于油价持续上升,国内对汽车节能减排的呼声日益高涨,政府部门对改革涉车税费发表了很多意见,各方面看法分歧较大,因为国内汽车的税费水平已经相当高了,而其节能减排的促进效果并不明显。如果税费逐项单独改革,可能造成不同税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笔者认为,汽车消费税的改革,宜作统筹考虑。
现行汽车税费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转轨时期共同积累下来的,存在抑制汽车购买、鼓励汽车使用的倾向。在购买阶段税费太多,使用环节费多税少,按最高水平算,增值税(17%)+关税(25%)+消费税(40%)+购置税(10%)=92%,相当于一倍的车价。在上海,还有5万元左右的车牌费。这种倾向在现实中表现为汽车收费的地方化管理倾向越来越严重,收费主体和项目越来越多,交叉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严重,管理失控;收费数额太高,车主负担太重;税费征收和支出管理混乱。
因为税费体系混乱,期望发挥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如所谓的消费税调整本来是要抑“大”促“小”,结果适得其反。现在购买阶段税费已经过多,但是有关部门还在消费税、购置税调整上做文章,还有的地方坚持要收牌照拍卖费。现在正是到了要改革的时候。
汽车税费的改革,应该从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改善汽车使用条件、促进环保节能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国际上一般按汽车购买、拥有及使用三个阶段设置税费科目,以较少的税种覆盖三个阶段,并实行全国统一的税费政策。
汽车购置阶段税费对汽车需求影响最大,因此大部分国家都通过调整汽车购买阶段的税费标准,达到鼓励汽车工业发展的目的,如20世纪40年代日本汽车消费税曾经高达20%(原为物品税,1989年过渡为所有产品统一的消费税),1997年已经下降为5%。韩国也采取了与日本相似的做法。
对汽车拥有阶段税费的征收,最初更多是出于对车辆日常管理业务费用的需要,目前许多国家利用这一杠杆来达到鼓励省油、清洁汽车的保有。
由于汽车只有在行驶时才涉及对道路的使用和消耗,根据用户付费原则,道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应当由汽车的使用者来承担,目前国外大部分道路建设维护资金,主要来源是汽车使用阶段的税收。汽车使用阶段的税费是汽车税费的主要构成部分,约占汽车全寿命税费总额的45%~70%。这一阶段主要是燃油税,在欧洲,有的国家燃油税税率在100%以上。
对低排量汽车采取优惠政策也是一条经验。韩国对排量在800毫升以下,价格在300万韩元以下(约3800美元)的轿车减免特别消费税。日本对微型汽车也采用特殊的优惠税率。一般汽车税最低为7500日元,最高为11.1万日元,而微型车税只有3000日元~7200日元,同时在车库规定、年检等方面也有优惠。20世纪90年代初,丰田、日产等汽车公司曾经要求通产省取消微型汽车的税费优惠,认为那是日本贫穷时制定的政策。通产省答复说:微型汽车省油,污染小,有利于减轻交通拥挤,应该坚持鼓励使用。至今,日本的微型汽车销售量每年还有200万辆左右。(贾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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