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谈:我为什么反对上调个税起征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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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专家谈:我为什么反对上调个税起征点
2009年03月31日 11:54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漫画:个税起征点调整 中新社发 五河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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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专家:一直在努力阻止提高个税起征点

  编者按

  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3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个税改革的一个发言引起了广泛关注。鉴于个税改革牵涉千家万户,事关国计民生,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高培勇,请他详细阐述对当前个税改革焦点与难点问题的看法。

  高培勇观点

  -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减税的对象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甚至主要的着眼点不应在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影响更大、更有实质意义的减税举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上。

  -从改革的方向着眼,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终归是局部性的,动作不大,涉及因素不多,只能算作“小步微调”,并非是牵动全局的整体安排。

  -进一步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将很可能动摇个人所得税的根基,使本来份额就偏低的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进一步下降。

  -无论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还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减低乃至暂免征收,甚至对部分高收入者实行的自行申报纳税办法,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将减税的意图与税制改革的目标相对接,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并且,以此为基础,实施“个性化”的所得费用扣除并将其调整制度化,从而在全面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前提下求得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以及整个税收负担水平的减轻,可能是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下,我们面对结构性减税、个税“起征点”调整、个税制度改革等诸方面问题所应选择的政策取向和现实举措。

  记者:从去年下半年以来,社会上一直有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我们从媒体上看到,您在最近的一次发言中表示不赞成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请问您的观点是否代表社科院?

  高培勇:作为学者,我们经常在各种开放性或封闭性的论坛和研讨会上发表看法。但无论发表怎样的看法,都只是个人学术观点的表达,并不代表也不能代表学者所供职的部门和单位。你们可能会注意到,不少学者在阐述其观点的时候,往往习惯于操用诸如“我们认为”、“我们不主张”或“在我们看来”之类的说法,但是,决不能把“我们”与学者所供职的部门或单位等同起来。所以,我以学者身份发表的见解,当然不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

  记者:实施结构性减税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全球性金融危机日渐深化的背景下,通过减轻税收负担来拉动内需显然是必要的。您曾在不少场合表达过结构性减税的重点要锁定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上的观点。那么,您为什么不赞成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呢?

  高培勇:不赞成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意味着不赞成减轻个税负担。恰恰相反,我始终认为,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拉动最终消费需求的目的出发,极大地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只不过,在当前的中国,瞻前顾后,综合考虑,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能并非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唯一办法,甚至并非决定性的办法。

  记者:那您的观点是怎样的?能否具体阐述您的理由?

  高培勇:首先要说清,个税“起征点”并不是一个表达准确的概念,它的准确称谓应该是“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显然具有成本核算的意义。

  同企业的财务核算原理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是要先进行必要的费用扣除的。只有扣除了人们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必要费用之后的所得,才是可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的应税所得。一般而言,所谓必要的费用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即所谓“事业经费”,如差旅费、午餐费等等。因为只有允许扣除这部分费用开支,才能体现对净所得课税的原则。另一部分是为养家糊口而必需的“生计费”。因为如果只顾征税,不管生计,社会成员的生活就没有保障。如此看来,费用扣除标准,即是由税收制度所规定的允许纳税人从其总所得中预先扣除出去的费用额度。

  不过,应当看到,本来意义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建立在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而非某一单项所得的基础上的。从字面上立刻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只是针对个人所得中的一个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的非工薪所得费用,则不在其覆盖范围之内。这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格局有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对于上述的不同类别的所得,采取的是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的是不同的税率表格。故而,表面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税种,实际上它是由11个类别的个人所得税而构成的。

  在这样的格局下,倘若单纯通过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办法实施减税,显然只会涉及个人所得的第一个类别——工薪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类别,则进入不了视野。而且,即便在工薪所得的范围内,除了费用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诸如税率结构、税率水平、纳税人身份界定、征税所得范围界定等一系列同纳税人工薪所得税负关系重大的因素,也并不能随之变动。所以,固然工薪所得是多数纳税人的一个最重要所得来源,工薪所得视野下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事关多数纳税人的基本生计认定,但无论如何,从改革的方向着眼,它的调整,终归是局部性的,动作不大,涉及因素不多,只能算作“小步微调”,并非是牵动全局的整体安排。这是第一个理由。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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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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