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谈:我为什么反对上调个税起征点(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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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专家谈:我为什么反对上调个税起征点(2)
2009年03月31日 11:54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请您再谈一下其他的理由。

  高培勇:第二个理由: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即便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之下,由于家境不同、负担状况不同、居住环境不同、生活费用不同,其所应扣除的费用成本也是有很大差异的。这就意味着,本来意义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当是区别对待的,不应是“一刀切”的。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框架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所提供的,只能是“一刀切”式的标准化待遇。它一旦获得提高,便会统一适用于包括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在内的所有工薪所得者。

  相对而言,在当前的情势下,最需解决、也是纳税人呼声最高的问题,则在于实现个人所得税的“个性化”处理——在综合计量纳税人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收入群体、甚至同一收入群体在不同年间的不同负担状况,实施差别待遇。

  第三个理由: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测算,以目前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不是包括11个类别的个人所得税的所有纳税人)大约有4000万人,占有案可查的工薪所得者人数的30%。这提示我们,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固然可收减轻工薪所得者个人所得税负担之效,但以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分布状况的格局而论,在既有2000元基础上的上调,尤其是较大幅度的上调,受惠于减税的主要群体,可能并非低收入者。在当前的国情背景下,最需要增加收入、最需要扩大消费、也最有可能通过增加收入而扩大消费的主要群体,则是广大的低收入者。

  第四个理由:无论以所谓基尼系数计,还是操用其他的指标,都可以看到,当前中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很大。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在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不是体现在工薪所得的差距上,而是体现在其他收入的差距上。再如,在某些人那里,他所使用的住房、汽车都是以其所拥有的公司名义买的。这些消费,并不构成他的收入;他本人甚至家庭的吃喝费用都在税前列支了。这些消费,也不表现为他的收入。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在这样的条件下,寄希望于通过单纯调整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的办法达到调节收入分配水平和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往往很难奏效。

  第五个理由:从2006年起至今,在三年的时间内,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已经经历了两次上调,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相应地,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也由原来的占工薪所得者的60%一路减少为30%左右。并且,据相关测算,在既有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每提高100元,工薪所得税纳税人占工薪所得者的比重将随之减少5%。鉴于2008年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份额仅为6.4%,今年在个人所得税上推出的减税措施又将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460亿元,故而,进一步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将很可能动摇个人所得税的根基,使本来份额就偏低的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进一步下降。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地位的下降,可是一个非同小可的事情。这首先是因为,由诸个税种所构成的税制体系就像是一个交响乐队。每个税种的共同任务虽然都是取得收入,但除此之外,每个税种也都有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担负着不同的任务。具体到个人所得税,除了一般性的取得收入任务之外,它所担负的特殊任务,就是调节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而且,相对而言,至少就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势看,后一方面的功能更趋重要。作为政府手中掌握的一种最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

  其次,还应当看到,这些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再拉大,固然有诸如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分配制度尚待规范等方面的原因,但是,相对而言,可供政府操用的调节手段的缺失,可能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当前的中国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几乎是能够直接实施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唯一税种。正因为这样,加强而不是削弱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应当成为我们的政策选择。

  记者:一方面要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另一方面又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一方面要照顾到不同收入群体、甚至同一收入群体在不同年间的不同负担状况,另一方面,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又只能实行“一刀切”式的费用扣除标准;一方面要实施更强有力的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水平措施,另一方面现行税制结构体系中的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占比又相对偏低。如此多的“两难”局面对我们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那么,依您看,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选择呢?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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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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