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空编造“财富故事”
尽管翟某在文章言之凿凿,但监管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发现,一个个由证券公司借壳上市所蕴藏的投资机会不过是人为编造出的“财富故事”。
调查发现,翟某不仅在文章中引用未经证实的信息作为得出结论的依据,并且还通过股权关系、地缘关系等一些基本信息进行主观臆测,并最终得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结论,构成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同时,文章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后,造成了投资者跟风买入,股价出现异动。由此可以看出,翟某的这一行为已经对投资者产生了信息误导,并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和决策,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属于一种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翟某做出了处罚决定。
为何翟某一篇普通的文章就可以在证券市场中引起如此的轩然大波,细细究来,主要是由于翟某的特殊身份所致。翟某本身即为证券从业人员,并在公开发表文章时借用其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名义。在我国,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都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翟某利用这一职务身份也就更容易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特殊群体”应负起诚信义务
翻阅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就可以发现,除了证券从业人员,法条还对媒体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专业法律人士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专家、学者等。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媒体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并不是“一般人”,基于其特殊的职务身份和地位,更容易获得公众的信赖。而也正是由于这种信赖关系的存在,其发表的任何不负责任的、或编造的虚假言论都能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更大的伤害。也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群体与投资者之间信赖关系的存在,其诚信义务也变得愈发重大。
翟某的这一案件,除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还对包括媒体从业人员、有关人员在内的更广大群体做出了提醒和警示。每一个证券从业人员、媒体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都应该谨慎对待自己的言论和行为,特别是在面对公众的时候。
从这个案例来看,更多是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一个提醒和警示。每一个从业人员取得了相应的资格,并执业后,都应该谨慎看待自己的行为和言论,特别是面对公众的时候。任何违法诚信原则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的高压线。
-专家观点
杨兆全投资律师团首席律师 杨兆全
记得这个案件最初被查处时,在社会上确实引起了不小的热议:是不是只要发布了与客观情况不符的信息,就构成违法呢?是不是不准确的事情,我们都不能说呢?不是的。界限在于:发布推测性的信息,不会构成违法;发布披露性的信息,可能构成违法。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构成违法的条件是人为地编造虚假信息。在本案中,该研究人员正是无中生有地编造了某些公司要重组的信息,即错误发布了披露性信息。
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可以分为披露性信息和推测性的信息。披露性信息是那些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客观情况。比如公司签订了重要的合同,公司即将上马新的项目等。在本案中某研究人员称公司即将进行重组,就属于披露性的信息。披露性的信息,法律规定应该由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披露,如果发布的披露性信息不真实,要承担编造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我们更多的时候发布的是推测性的信息,比如说预测大盘的走势,预测个股的股价,预测公司未来的业绩趋势,等等,这些都属于预测性的信息。发布这样的信息,是不会违法的。尽管这些信息虽然可能与事实大相径庭,甚至也对很多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这种信息本身就属于推论性质,并非向公众“披露”某件事实,不会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记者 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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