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纲:应积极参与建立新的低碳经济国际机制(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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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纲:应积极参与建立新的低碳经济国际机制(2)
2009年09月06日 09:22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图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樊纲。(图为资料图) 中新社发 王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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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国内碳税应对

  我国是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如果美国征收了碳关税,我国的出口会受到严重打击;如果美国将其税收用来补贴国内企业的减排,我国的企业面临的压力更大。

  樊纲建议,在目前的发展阶段,我们不能承诺具体的减排额度,不能加入国际强制减排协议,但是我们可以自己先宣布征收国内碳税,使美国的碳关税失去合理性。因为碳关税符合WTO的原则,但是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原则的,如果我们征收了碳税,美国再征收碳关税就是违法的。

  对国内企业征收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出口竞争力。但樊纲表示,如果我们不征收,别人也会征收,成本增加不可避免。我们拿了这部分钱,还可用来补减排企业。而且如果发达国家也实行了碳排放限额的话,成本也提高了,我们的相对成本并未提高。

  减排要以消费为标准

  中国经济50人论坛研究小组提出,发达国家应对减排负主要的责任,减排任务的分摊应以人均历史累计水平为标准。生产是为了消费,供给是因为需求,像中国的很多排放,是因为其他国家要消费;一些国家在高消费的同时,将生产和排放转移到了其他国家。因此减排时要以消费为标准,应对不同国家的二氧化碳“消费排放”进行比较,确定排放的最终责任。可将焦点引向最终的奢侈消费,提倡节能减排的生活消费方式。

  中国经济50人论坛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对于目前全球的减排责任,欧盟应负责任为34%,美国为37%,中国为1.6%。中国经济50人论坛研究小组提出建立《国际减排公约》的倡议,以“人均历史累计消费排放量”为标准,计算各国应担负的减排责任,在目前仅存的多国基金和碳交易之外,开辟“第三国国际减排机制”,在政府层面,促进发达国家按其应负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资金与技术的转移,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更多的减排。

  名称解释:碳关税

  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

  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目前,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记者方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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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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