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即将实施 你有这些“新权利”(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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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即将实施 你有这些“新权利”(3)
2009年09月18日 09:45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赔不赔

  30天内须明确

  事件:2007年8月,李先生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 2008年6月,李先生不幸发生意外而死亡,其妻子张女士作为受益人,拿着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既不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理赔的事情就一直这样拖了下来,这让张女士十分无奈,却又不知如何是好。

  说法:出险后第一时间拿到理赔金,这是被保险人最为盼望的事。但“投保容易理赔难”,却成为近年来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过去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新《保险法》设定了明确的保险理赔时间范围,加大了对保险产品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根据新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人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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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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