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内地游客香港买到假货 旅行社应担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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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投诉:内地游客香港买到假货 旅行社应担责
2009年10月12日 14:45 来源:兰州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出外旅游,购买当地的特产和纪念品可以说是人之常情,为此,许多旅行团都会将购物作为一个必然的环节,并且“规定时间和地点”专门安排游客购物。让游客们意想不到的是,满载而归后经鉴定发现所购产品质价不符,如何退货成了难题。于是历年“黄金周”接踵而至的是旅游、服务“投诉周”甚至是“投诉月”。那么游客跟团旅游,在导游指定的购物点买到假货,责权如何分担?旅行社是否该负责?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参加旅行社组织外出的旅游者,行前签约要谨慎,途中购物须冷静。一旦发生纠纷,留意保存证据是关键,向有关部门投诉为上策。

  案例回放

  购物起纠纷 旅行社协助退赔

  2005年11月,北京市民赵某与T旅行社签约后赴港澳旅游。11月24日,赵某等游客按行程开始旅游活动。旅程结束后,赵某认为旅行社未经许可擅自将游客拼凑到H国旅,并在其出团通知书中规定游客有自费参观项目及导游小费,迫使其额外交纳了费用。

  香港的导游违反行业规定,兜售高于市场价的“紫荆花”纪念品,且在其引导下到指定商店购物,花费港币6580元购买的k金首饰,价格均高于正常商品;另外,在澳门段,导游于当日下午2时擅自脱离旅游团,直至第二天上午才返回耽误了行程;返程在珠海逗留过程中,地接导游以“不走店需补交旅游费”的强制方式,将游客带入一家商店,结果赵某花费1.45万元购买了一块劳力士金表。

  返京后,赵某将该表拿到几家商场的专柜“核实”,在听到“极有可能是假货”的意见后,便找到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T旅行社通过H国旅与珠海的商店沟通后,为赵某办理了退货,但仅退还了1.421万元购物款,其余290元以手续费的名义予以扣除。

  随后,赵某又以售假应该双倍赔偿为由,将旅行社诉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要求T旅行社退还旅游费及自费项目费用和导游小费,并对旅行社擅自拼团、导游脱团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赵某还索赔在香港购买的质次价高的港币6580元货款、香港导游私自售卖的“紫荆花”货款100元,以及退还已购假货的货款余款290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行支付假货货款1倍的赔偿金1.45万元。

  该案历经当地二级法院审理后,作出T旅行社需向原告支付私自转团的违约金413元,并退赔珠海所购假货尚欠的货款余款290元,其他诉讼请求全部驳回的终审判决。据《中国旅游报》

  主持人:郭玉红

  嘉宾: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泓违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轩

  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永宁

  主持人:上述案例的当事人因为花重金买到假劣产品,使本来开开心心的旅游变成了不愉快的烦心事,甚至闹上了法庭。那么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店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杜泓违:购物活动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消费者在该过程中买到了假货,应当视为这个旅游环节出了问题,也就是旅行社的旅游服务有瑕疵。虽然最后买卖的达成必须由旅游者自己决定,旅游者应该对此后果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认为旅行社完全置身事外,不符合事实,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旅行社实际上在这里起到了一个中介作用,提供机会让双方达成协议,而且实践中,旅行社或者导游也会从中获得利益。旅游者之所以按照旅行社的安排进店购物,也是出于对旅行社安排的信任。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考虑,包括旅游组织者对其指定购物场所的谨慎选择责任,无论从法律原理还是国际通行规则看,都是一个已经确立的责任。但是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因存在法律盲点,故求助诉讼并非上策。近来,有的地方法规为了制止旅行社与商家串通,要求旅行社对于纠纷商品无条件先行赔付。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有些极端,但根据这些地方性规定和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旅行社应当对其负有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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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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