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内地游客香港买到假货 旅行社应担责(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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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投诉:内地游客香港买到假货 旅行社应担责(2)
2009年10月12日 14:45 来源:兰州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主持人:应该说,案例中反映的纠纷事由,凸显了时下旅游市场的行业现状,因购假劣而损失惨重的游客状诉法院纯属无奈,为何其多数诉求均被驳回呢?

  毛轩:首先,赵某诉称的“转团行为、自费项目、导游小费”等均是旅行社通行的手段。尽管《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均规定,旅行社不得改变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购物,不得增加购物次数和购物时间。但从合同法上看,对于合法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是保护双方合意的。但因实际运作中的不规范,一旦游客对服务质量不满,极易引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就需要更加注重举证的充分,比如获得游客书面签字同意等,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责任。诸如案例中,因为T旅行社对“转团”提供的证言未被法院采信,至于导游擅自脱团的行为旅行社也未能提出反证,最终法院判定T旅行社应为该两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但赵某诉称交纳自费项目费用和小费是受迫所为,香港导游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正确判断,故其要求旅行社对上述费用退赔于法无据。

  赵永宁:熟悉旅游业现状的人都知道,安排购物点、加收自费项目、导游兜售纪念品等均是目前低价团的“副产品”。有的低价团费甚至连基本的住宿、交通费用都不够,于是旅行社或者导游只有想方设法地让游客购物来弥补团费的不足和导游个人的收入。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看似旅游费不高,实则后面要交钱的时候非常多。更重要的是,一踏上旅途就和旅行社处于严重对立,其后摩擦不断,旅游者不是花钱买享受,而是和旅行社“斗智斗勇”,宝贵的假期本来应该充满快乐,结果怀疑争执成了主旋律。所以,如果随团旅游,在签约前一定要了解自己报团的品质与自己的期望是否相符。

  主持人:那么在随团旅行途中购物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毛轩:现在尤其是出境旅游市场本身比较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消费者,首先在签约前,应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在选择好旅游路线后,消费者有权了解具体行程和价格,以及随团导游、领队的相关资质。其次,签合同时应对条款仔细阅读,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往返的具体时间及交通工具、每日的具体行程、乘坐的交通工具(有无空调)、游览景点、住宿标准(不要相信“准X星”的字眼)、餐饮次数和标准、自费项目、购物次数等。而行程表是合同的附件,一定要核对两者注明的内容是否一致,不要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再去核对合同与行程表的一致性,到时候才发现两者不一样,那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赵永宁:进入指定商店时,游客应保持冷静头脑,做成熟的消费者,从实际需要出发,慎重购买贵重物品。如果购买了商品,一定要求商家出具详细的发票,另外你要保留好旅行社的合同和日程安排表,如果回来后发现是假货,可以凭此依据通过旅行社进行退换。

  杜泓违:旅游者一旦在旅游活动中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和矛盾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切记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比如拒绝登机、登船,擅自中断旅行等。这样将使自己的损失扩大,属于维权过当,不受法律保护,而扩大部分的损失也不会得到赔偿。较为有效、及时和便捷的方式是,保存合同、发票,以及物证、影像资料等证据到相关部门投诉。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投诉渠道有3个:向当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国家旅游局在全国各省及主要旅游城市都设立了旅游质监所或质监机构,也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价格、商务、外汇等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将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如果消费者已旅行归来,可到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递交投诉状。还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费者委员会、质监所将不再受理。(郭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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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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