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规划》提出的增产任务和措施如何落实?
答:为落实《规划》提出的增产任务和措施,《规划》明确了有关部门、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一是承担建设任务的省(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规划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任务,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规划,将增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完成粮食增产任务。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努力实现粮食增产目标。要按照规划要求将现有资金向粮食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倾斜,并做好项目安排的衔接工作。三是加强规划实施和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对有关省(区、市)的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建设效果,将作为安排相关投资和政策支持,以及评价地方政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四是开展规划实施的阶段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每隔4年对各省(区、市)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规划。
此前,有媒体报道,把一些省分省编制的粮食增产规划加总起来,粮食增产任务超过2000亿斤,是《规划》增产任务的两倍,认为地方为争投资,在粮食增产上“放卫星”。对此我想说明两点,一是各省规划在前,国家规划在后,在国家编制《规划》之前,一些省已主动编制了本省的规划;二是各省规划增产目标是根据当地粮食增产潜力确定的,而本《规划》提出的增产目标,是在进行需求预测、以需定产,并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和可能的基础上确定的。我认为,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应当充分肯定,同时,为了加强引导,《规划》已经明确要求有关省按照《规划》确定的分省增产任务,对省级实施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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