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邢局,张文学向记者提供了邯郸市《“千矿万亩”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等政府文件。记者仔细研读后却没有发现一处提及排尾造田,反而要求“清理矿渣,平整地面,复垦土地”。谈及于国土资源部领导在武安市视察工作的情况,张文学承认:国土资源部领导没有去过北洺河河滩。
采访期间,邯邢局还向记者提供了铁矿向河滩和山沟排尾与当地村委会签定的协议书。北洺河铁矿和高村约定:北洺河铁矿在“高村村北原河道范围”建库,向库区每排放1立方米尾砂应支付费用1.6元,而办理相关的“充填造地手续、环保手续”由高村村委会“负责”;玉石洼铁矿和北尖山村约定:玉石洼铁矿向北尖山村山沟里排尾造地,每年支援其8万元管理费,而“充填尾砂过程中的一切安全环保等问题”则由尖山村委会“负责”。
“村民们对利用尾矿造地是支持的。”张文学向记者出示一份由高村村委会提供的《表决说明》。《说明》显示,全村83名党员和群众代表签名“同意并支持”北洺河铁矿向河滩排尾造地。
尾矿排放需经环保、安监等多个部门审批,国家环保部门《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村委会能负者起“安全环保”的责任吗?凭借83名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表决是否就可以向河滩排尾呢?中国五矿集团办公厅新闻部经理何京林及邯邢局副局长张文学对此均未做答,邯邢局安全生产监察部副部长王清海说:“按照协议,我们只管提供尾矿砂,其它事情不归我们管。”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安监部门对尾矿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尾矿必须排进尾矿库,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而排入河滩、山沟就更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了。
聚焦3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司法机关拖而不决
中国五矿称,邯邢局铁矿的“尾矿砂复垦造地”工程“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邯郸市和武安市政府均未对“尾矿造地”做出过任何书面形式的批准和支持。相反,武安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11月印发的《武安市南北洺河土地开发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村集体和企业项目需在滩涂内垫地开发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所有河道滩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圈占,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坚决取缔。”
既然两家铁矿与村委会签定的“尾砂充填造地”工程未经政府批准,为何不予取缔呢?
武安市水利局局长高超说:“水利部门对北洺河河滩的排尾问题做过调查,结论是尾矿排在河道水泥坝外边的河滩上,不影响主河道行洪安全。但尾矿砂堆积超高,而且离水泥坝太近,确实存在潜在隐患。”
武安市环保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常健说:“从充填造地角度讲,两家铁矿排尾也许合情合理,从环保角度讲却是不合法的。但这两家铁矿属于中央企业,其环保收费和处罚等管理权都在邯郸市局。”而邯郸市环保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张跃进却表示:“武安市是扩权市,烟尘污染费等收费权由于历史原因在邯郸环保局保留,但监管权已移交武安市环保局。”
据了解,本报10月15日对五矿非法排尾做出报道后,邯郸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派出由市安监局和环保局组成的调查组赴武安现场调查。市安监局在10月26日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只描述了两家铁矿向河滩和山沟排尾的情况,对其安全隐患和非法行为未做认定。
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五矿两铁矿与金祥铁矿透水事件纠纷过程中的种种表现,也令人备感蹊跷。
据金祥铁矿负责人张春华介绍,透水事件发生后,金祥铁矿依据由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所做的《突水调查报告》,于2008年7月把北洺河铁矿和玉石洼铁矿诉至邯郸市中级法院。但邯邢局否认金祥铁矿透水与其尖山尾矿库存在因果关系。2008年9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对金祥铁矿矿井透水进行重新勘察。
“邯郸中院技术室多次致函北洺河铁矿,要求其预交50万元鉴定费用,后者在法定限期的最后一天只交了20万元。”金祥铁矿代理律师胡海清说,“法院技术室于2009年3月11日做出的《中止委托评估通知书》称:‘经多次通知,申请人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北洺河铁矿没有按照通知要求的数额预交鉴定费用,以致无法进行对外委托。经我室研究,中止该案的对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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