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代理成生财之道 代理费最低200元引来争议(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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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手代理成生财之道 代理费最低200元引来争议(3)
2009年11月18日 11:24 来源:大河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王海勇表示,虽然从提出分手者的角度来说,避免了传达的难堪,但是对另一方,即从被传达分手消息这方的角度来说,则比从恋人口中得知分手的消息受的伤害更大更深,他(她)会觉得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会更加生气,“不过,如果代理人是经过心理咨询培训的专业人士,那就可能起到舒缓情绪的作用”。

  提醒:签合同来规避风险

  “从‘分手代理’的运作来看,它不属于民法学理论中的民事代理行为,而是一种委托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的保护。”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马家昱就此表示,恋爱不是法律问题,我国没有调整恋爱关系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种所谓的分手代理的民事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种民事行为也是合法的。

  “‘分手代理’应取得工商部门的注册,在名称上使用符合登记注册要求的‘××咨询公司(或中心)’才能开展业务。”马家昱介绍说,“分手代理”业务具有特殊性,双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在委托或者接受委托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虽然从现行法律角度看,“分手代理”的存在并不触犯法律,不过,马家昱也表示,“分手代理”在处理分手代理过程中,很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因此,其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值得考量,其行业规则也需逐步完善。

  “当事人双方应该签下合同,确定对方一定要分手,以免当事人后悔产生纠纷。”马家昱表示,如果其间发生纠纷,双方可以按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的规定,通过诉讼解决,“在处理分手代理过程中,若出现了侵犯隐私权、损害名誉权等问题,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大河报 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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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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