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潜规则:基金公司无关还是连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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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鼠仓”潜规则:基金公司无关还是连坐?
2009年12月02日 10:37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基金公司:“无关”还是“连坐”?

  就在“老鼠仓”让人义愤填膺之时,涉案人员所在的基金公司终于开口说话了。11月12日,景顺长城和长城两家基金公司同时发布公告,认定公司原基金经理“老鼠仓”属个人行为,与基金公司无关。

  公告激起了很多投资者的怒气。一位有着6年购买基金的基民表示,他以后绝不会再相信出现“老鼠仓”的基金公司。

  而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陆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种出事以后极力和“老鼠仓”撇清关系的做法,让人很不可思议。他认为,“老鼠仓”和一些内部交易一样长期存在于资本市场中,但生存土壤就是公司本身。

  陆原认为,在“老鼠仓”事件中,基金经理本人、基金公司的高管、托管人都应该受到惩罚,而不是一句“个人行为”就能说的通的。监管层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对“老鼠仓”案件中基金公司要承担“连坐”责任。

  而在基金经理陈刚看来,即便证监会调查人员将他们的电脑、移动硬盘甚至手机、MSN聊天记录都查了一遍,也无法端掉“老鼠仓”的老巢。事实上,很多基金公司对于基金经理的管理并不严格,有时候仅仅提示一下风险。

  基民:维权艰难

  提示风险后,基金经理为了暴利仍然会建仓,但受损失的则是广大基民。

  11月24日,记者联系到了一位购买长城基金公司基金产品的投资者王先生。他告诉记者,他到现在还不清楚自己购买的这支基金是否因为“老鼠仓”事件而受到损失,即使有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权。

  据悉,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总户数已高达1.68亿户,大约1/4城镇居民家庭参与了基金投资。因基金“老鼠仓”受损的基民人数众多,如何维权与索赔也成为基民们关注的焦点。

  但由于受现在的格式合同限定,基金纠纷只能由仲裁方式解决,这就大大阻碍了基民维权的其他路径。

  在2008年对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的案例中,虽然证监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但在该案件的基民委托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看来仍然显得不够。张远忠说:“按照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基金投资管理法的规定,唐建的行为损害了基民的合法权益。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有义务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但对于这个众所期待的基民维权第一例,等待了几个月后的结果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用简易程序,认为中国建设银行没有追偿义务,裁定驳回申请。

  对此,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宣伟华律师认为,“在基民发生法律纠纷后,一个基民需要面对的是托管人(银行)、管理人(基金公司)、基金财产(相对独立不能忽视)三个民事主体。多主体决定了基民维权要比一般的股民维权复杂。因为当事人提交的一个申请想解决多个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很难的。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民们可以通过3个手段寻求权益保护。一是类公司法救济手段。基民们可以提起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诉、要求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无效之诉、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之诉、要求转换基金类型之诉、要求基金清算等;二是类证券法救济手段。基民们可以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不作为,要求予以权益救济或赔偿损失;三是其他类型的救济手段。基民可以提起因基金契约纠纷引起的仲裁裁决无效之诉,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破产之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管理不善提起的各种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等。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强伟建议,监管层要重视基民维权对基金业发展的重要性,修订现存的格式合同,增加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司法部门也应当积极研究基金业方面的法律关系,出台有关基金纠纷的司法解释,为基民选择司法途径维权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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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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