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减排及低碳经济发展调查:承诺不是空话(6)——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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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碳减排及低碳经济发展调查:承诺不是空话(6)
2009年12月10日 11:17 来源:光明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要鼓励低碳产品贸易、低碳技术贸易,但要反对以发展低碳经济为由而设置的各种“绿色壁垒”。发达国家在支持和鼓励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通过主导国际节能环保标准的制定,来迫使发展中国家以高昂代价进口其技术装备,限制和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输出。对此,世界各国应共同协调贸易政策与标准,建立起新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防范绿色壁垒的贸易体系。

  从国际金融的角度来看,要推进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碳交易市场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而碳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它本质上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代表了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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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碳经济虽然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低碳技术为特征,但低碳技术及其实施活动还不能被称为低碳经济形态。低碳经济起码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运行机制,因此此次哥本哈根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如何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等方面的问题。从当前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的情况来看,低碳经济的运行机制依然是基于《议定书》设计的三种机制。

  《议定书》首先规定了《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这就使排放量和排放权成为了“稀缺商品”,可以进入“配额市场”进行交易。然后《议定书》又设立了三种借助“市场”运行的“遵约机制”:排放交易(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排放交易(ET)是附件一国家间的遵约机制,这些国家可以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一未完成减排义务的附件一国家,并扣减转让方分配到的减排数量单位(AAU),以实现其减排承诺;联合履行机制(JI)也是附件一国家间的遵约机制,附件一国家间通过项目合作,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可以转让给另一附件一国家,同时扣减转让方分配数量配额的相应额度。

  清洁发展机制(CDM)发生在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是指允许附件一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非附件一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非附件一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核证减排量(CER)。即,附件一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非附件一国家减排,而减排量在经过国际机构核证后,可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承诺的约束性义务。

  从这三种机制的设计可以看出,《议定书》把碳排放额度作为了一种商品,它可以在各国间交易转让。某个国家想要出售这一商品,就必须想办法让自己的减排额度能够有所剩余,剩余的排放额度便成为了交易的对象,这就如同在实体经济中,人们在满足自身需求之外,将剩余的产品进行交换一样。获得剩余碳排放额度的最终手段是采取低碳技术,低碳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则需要借助市场的激励作用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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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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