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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猴王”代言网游六小龄童索赔案择日宣判(图)

2010年11月19日 16:09 来源:中广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六小龄童委托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两只美猴王的对比照片。(记者陈俊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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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叫做“西游记”网络游戏,在宣传的时候使用了“美猴王”孙悟空的形象,但这却遭到了“美猴王”的扮演者六小龄童的起诉。六小龄童认为,两只“美猴王”形象相似,网游“西游记”涉嫌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今天(18日)上午,这起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六小龄童委托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两只美猴王的对比照片。(记者陈俊杰摄)

  案件的原告人六小龄童并没有像外界猜测的那样亲自出庭,他委托的律师岳屾山和翟格民全权阐述了起诉的理由:

  岳屾山: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家喻户晓,原告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且该游戏内容低俗,导致公众将游戏中形象与原告相联系,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

  代理律师岳屾山说,由于形象塑造的成功,人们在看到有关美猴王的形象立刻会联想到六小龄童,在某种程度上说六小龄童就代表了美猴王,美猴王就是六小龄童。鉴于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六小龄童要求蓝港在线赔礼道歉,并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蓝港在线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秦茂宪拒绝了六小龄童的赔偿要求,他认为,蓝港在线公司没有侵权:

  秦茂宪:游戏版孙悟空是被告工作人员画出来的。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是我方根据《西游记》原著独立创作完成的,没有使用或抄袭原告在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的剧照,二者存在巨大差异。

  六小龄童一方显然不认可被告的说辞。那么,这两只“美猴王”到底像不像,相似度有多高,这成为法庭辩论最大的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拿出了六小龄童塑造的4款美猴王照片,和游戏中的美猴王造型进行了对比。两组照片中,两只“美猴王”都是身披黄金甲,头顶雁翎羽,肩扛金箍棒,目光炯炯有神。在原告一方看来,两只美猴王就像是克隆出来的一样,相似度极高。

  而蓝港在线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秦茂宪拒绝了六小龄童的赔偿要求,他认为,蓝港在线公司没有侵权:

  秦茂宪:游戏版孙悟空是被告工作人员画出来的。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是我方根据《西游记》原著独立创作完成的,没有使用或抄袭原告在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的剧照,二者存在巨大差异。

  六小龄童一方显然不认可被告的说辞。那么,这两只“美猴王”到底像不像,相似度有多高,这成为法庭辩论最大的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拿出了六小龄童塑造的4款美猴王照片,和游戏中的美猴王造型进行了对比。两组照片中,两只“美猴王”都是身披黄金甲,头顶雁翎羽,肩扛金箍棒,目光炯炯有神。在原告一方看来,两只美猴王就像是克隆出来的一样,相似度极高。

  而在被告蓝港在线一方来看,两只“美猴王”的外貌差异很大:

  被告代理律师:游戏版孙悟空眼睛更细长,鼻子造型游戏版比剧照版更加挺拔,高耸,耳朵差异更大,游戏版没有剧照版高,而且布满了毛发,即便是金箍棒也是两种风格。

  双方除了围绕着两只“美猴王”的外貌争论不下外,被告一方还提出另外一个焦点,那就是六小龄童不等同于孙悟空,角色形象不代表本人外貌:

  被告代理律师:角色形象不同于角色扮演者个人形象,孙悟空剧照与原告的本人肖像相差巨大,剧照没有承载原告的面部形象特征,因此原告对于剧照不享有肖像权。

  被告代理律师秦茂宪进一步解释说,现行法律关于肖像权的保护仅仅限于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外貌,但对于他所塑造的角色的肖像并不在保护范围内。

  原告律师翟格民也承认被告律师所讲述的法律空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他认为不应该因为法律不健全而放任侵权的泛滥。

  翟格民: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不等于任何人可以为所欲为。我们不应该对肖像权的条款做狭隘和片面的理解,认为只有和本人真实面貌完全相像才具有肖像权,只要是能和特定人建立特定联系的肖像,这个特定人就该对具有特定的肖像具有肖像权。民法的根本原则在于公平正义,在于对权利的保护,如果眼看着某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律束手无措,那么不是法律出现了问题,而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问题。

  原告的观点遭到了被告的反驳,被告律师认为这是对个人肖像权利的过度保护,必将遏制市场的健康发展。

  今天上午,原被告双方都拒绝了法官提出的调解建议,案件将择日宣判。两只“美猴王”谁将赢得胜利,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 (记者陈俊杰 实习记者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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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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