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纲领性” 内容写入宪法
在宪法草案起草过程中,草稿就修改了七、八次,其中一个争议性的问题是,宪法要不要写纲领性的内容。所谓纲领性的内容,就是将来要完成的任务,具体而言,就是是否要将当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三大改造写入宪法。毛泽东赞成将纲领性内容写入宪法,而胡乔木不赞成。
1936年,斯大林曾说过,宪法只能承认事实,不能搞纲领。毛泽东则认为应该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任务写入宪法,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他说,“1918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胡乔木称赞斯大林,我就赞成列宁。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纲领性内容),比如三大改造。”这是为了使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完成获得法律上的保证。
1954年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集中的反映了毛泽东和他领导的起草小组的指导思想,指出,“我国还处在过渡时期,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有一定的合法性。宪法草案不限于描写已经完成的东西,也描写了没有完成但已开始实施的东西。”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此时已经完成审定,并开始实施,起草小组认为“它仍然是宪法,而不是理想的描述”。将纲领性内容写入宪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一大特色。
(本刊记者李凤桃采访整理。)
口述者:逄先知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原主任,曾参加编辑《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等,著有《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合著有《毛泽东的读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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