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焚书坑儒”辨:有“焚书”但未“坑儒”(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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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焚书坑儒”辨:有“焚书”但未“坑儒”(3)
2010年02月26日 16:53 来源:中华读书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面所述,是秦始皇下焚书令的大背景。了解了这个大背景,再看秦始皇的焚书,就不难发现其目的确实不在灭绝儒学,而在禁止私学。

  建议焚书的李斯,是儒学大师荀子的门生。他不会不懂得儒学的价值,非要灭绝儒学不可。他的建议中有几句至关重要的话:“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苟有藏《诗》、《书》及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这就是说,禁令是针对群臣和百姓下达的,而皇室官府的藏书不在此列,而且博士官由于职责关系是允许收藏《诗》、《书》和百家语的。另外,作为儒家六经之一的《易》,属于卜筮类书,根本不在焚毁之列。决定焚书的秦始皇,在兼并天下过程中,儒法并用,赢得胜利,他对儒学的价值肯定有所认识。秦始皇没有糊涂到连皇室官府的藏书都一齐焚毁的地步。所以,尽管秦代焚书规模巨大,但是在皇室官府所保存的先秦典籍基本未受损。

  关于这个结论,有史实可以证明。《史记·乐书》记载:秦二世沉湎靡靡之音,李斯进谏:“放弃《诗》、《书》,极意声色,祖伊所以惧也;轻积细过,恣心长夜,纣所以亡也。”意思是说,《诗》、《书》是皇帝的必修课,不学习《诗》、《书》,而沉湎声色,会使政权沦丧。由此可证,皇室内府藏有《诗》、《书》。《史记·张丞相传》记载:张苍“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有罪,亡归”。后来,他跟随刘邦,因功被封为北平侯。张苍曾拜荀子为师,学习《左氏春秋》。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废除挟书律。北平侯张苍率先献《春秋左氏传》。该书卷帙繁重,应是秦代官府旧藏,张苍利用职务之便,从官府盗出。这是官府藏书不在焚毁之列的例证。《史记·儒林传》记载:“伏生者,济南人也,故为秦博士。……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其后兵大起,流亡。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齐鲁之间。学者由是颇能言《尚书》。”可见秦博士官是允许收藏《诗》、《书》的。这样看来,除各国史记独藏周室难逃秦火之外,秦朝内府官方保留着一套相当完整的先秦典籍。而这套相当完整的先秦典籍又因项羽入关,火烧秦宫,最终化为灰烬。

  或许有人说:尽管秦始皇在皇室官府里保存有相当完整的《诗》、《书》,可是焚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像这样只准传习法令,不准传习《诗》、《书》,久而久之,儒学必然灭绝。

  其实,这种看法是被《史记》流行版本所误导。刘宋裴駰《史记集解》在“若欲有学法令”下面引“徐广曰:‘一无法令二字’。”有无“法令 ”二字,至关重要。有“法令”二字,自然是只准传习法令;而无“法令”二字,即允许传习诸子百家,只是要“以吏为师”,这实质上是禁止私学,让官学复辟。前人研读李斯的建议,只注意到上文有“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便以为有“法令”二字为是,却忽略实际。以实际考之,当以无“法令”二字为是。秦始皇焚书之后,没有废除博士制度,典职教或教子弟是博士的职掌。儒家叔孙通在秦始皇、秦二世时,都是待诏博士,后归汉,子弟从者百余人。正如秦史专家马非百在《秦集史·教育志》中所说:“若欲有学,以吏为师。”“吏盖指博士而言。博士乃政府之命官,故谓之吏。”

  秦始皇三十四年焚书,三十七年南巡,在会稽立刻石,铭文中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这段文字全是儒家贞节伦常的说教。撰文者和书写者,都是丞相李斯。可见,无论是秦始皇,还是李斯,在焚书之后,仍旧运用儒家思想教化天下,整饬风俗。

  李斯是有眼光、有才华的政治家。他清醒地认识到“六国皆弱”,唯独秦具备“灭诸侯,成帝业”的条件,遂“西说秦王”。他论统一,反逐客,制订远交近攻、各个击破的策略,辅佐嬴政完成统一大业;他驳封建,行郡县,倡导统一的政治主张,影响后世两千年。但是,李斯未能理解荀子的以“礼” 贯通“法先王”与“法后王”之道,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失于偏颇;而且人格卑下,妒贤嫉能,对同窗落井下石,贪恋禄位,被利用屈服奸佞,最终被腰斩于咸阳。传统观点,视李斯为法家,若依荀子的观点,李斯尚可归于“雅儒”之列。

  总之,秦皇、李斯焚《诗》、《书》的暴虐政策,目的不在灭绝儒学,而在禁止私学,返回“学在官府”的旧轨道,开历史的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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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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