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591名群众不满改桥方案 "民告官"接连受挫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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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591名群众不满改桥方案 "民告官"接连受挫

2010年06月28日 10: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6月28日电(记者陈国亮)浙江嘉兴市嘉善县有591名群众认为当地政府公布的一项桥梁改建方案未能充分体现民意而联名反对这项方案,并向各级法院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要状告政府,但都被各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中新网记者近日得知,在这些群众不服法院裁定意见而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的情况下,检察院方面目前已经介入并决定“立案审查”。

  群众:政府改桥方案未充分体现民意

  浙江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上有一座名叫天凝大桥的公路桥,是镇子南北交通的要道。由于湖嘉申航道面临改造升级,天凝镇镇政府于2009年5月贴出一份公示,表示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对天凝大桥进行改建。而改建的方案只有一个:改建后新桥的坡度将定为7.8度(7.8%),作为人行专用桥使用。用嘉兴市当地晚报记者报道的说法是: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是国家湖嘉申线红旗塘段航道升级的重点工程。

  政府决定的这个方案一公布就遭到了镇上许多居民、村民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村民们每天的生活、工作以及孩子上学,都要通过这座桥。不能通车怎么行呢?”“要是天凝大桥不能通车,由北往南的车辆就只能从两公里外的另一座大桥处绕道而行。对于每天往来于红旗塘南北两面的村民而言,一趟要多走七八里路。”

  更重要的是这些群众认为,政府定的这个方案是在未充分征集、听取和采纳广大群众的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于是,有591名群众联名表示反对这项方案。中新网记者在今年2月上旬经过多日深入调查采访,发现当地政府部门当初定下的这套改建方案确实未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这591名群众对大桥改建方案的建议和意见也未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而政府部门期间曾召开的所谓的“群众代表会议”,这591名群众事实上都不知情。

  决定“民告官”却接连受挫

  2009年8月20日,这591名群众将一纸诉状提交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交通局。起诉书称: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交通局作出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侵犯了起诉人的财产权、通行权等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方案,并责令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交通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起诉人与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这591名群众不服该裁定,于2009年9月9日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1,天凝大桥是上诉人必经之路,是上诉人维持日常生活、生产劳动、社会交流等活动的重要设施。1986年修建天凝大桥时的大量资金是由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众多村民的集资款。故上诉人与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上诉人了解到嘉善县交通局是嘉善县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改建天凝大桥的选址和方案设计中起主导作用;天凝镇人民政府是当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在改建天凝大桥的选址和确定方案中起决定作用。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是由两被起诉人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拆公路桥建人行桥,改变了桥的性质,使得上诉人的财产权、通行权和经营权受到了损害。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选址错位,将滥用耕地、无理拆迁,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来也作出行政裁定:法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说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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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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