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沟通疑与行政区划和官员调整有关
一方面,是这么多群众在持之以恒的坚持要“民告官”,在接连受挫的情况下还继续上访,向相关部门继续反映情况;另一方面,嘉善县当地政府也继续按照原定工作部署对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涉及的民房进行了拆除,在一度程度上加深了群众对当地政府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和不配合。
中新网记者6月25日在嘉善县天凝镇采访时得知,嘉善县天凝镇政府联合嘉善县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于6月13日那天对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涉及的6户8间民房进行了拆除。但因为之前缺乏必要的解释和沟通,当地政府组织的这次行动当天遭到了当地一些群众的阻扰。
中新网记者去采访天凝镇政府采访时,镇长沈雪林称要出去开会,安排了天凝镇村镇建设站的工作人员薛源同志接受记者的采访。薛源同志告诉中新网记者,2009年7月,嘉善县对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原天凝、洪溪、杨庙三个镇合并成新的天凝镇。薛源说,他本人,还有他们的镇长沈雪林以及镇政府的好多干部都是刚从原来的洪溪、杨庙两个镇调过来,所以他们都对这之前的一些天凝大桥改建工程筹备工作不是很了解。薛源还说,镇政府6月13日那天对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涉及的6户民房进行了拆除,这6户居民之前都是签过同意拆迁协议书的。
检察院方面最终介入
在法院方面裁定这591名群众不满改桥方案“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之后,嘉善县这591名群众继续向浙江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
6月27日,有群众代表向中新网记者反映称:检察院已经“立案审查”了。
中新网记者看到了两份法律文书。
一份是文号为浙检民行立【2010】21号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称:徐金林等591人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受终字第106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诉。我院决定立案审查。
还有一份法律文书是文号为浙检民行交字【2010】26号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交办函》。该《函》称:徐金林等591人,你因不服(2009)浙行受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申诉一案,我院受理后已于2010年5月18日交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请直接与其联系。
律师对法院的裁定有不同看法
中新网记者得知,嘉善县徐金林等591人“民告官”行政诉讼请的律师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法学博士刘杰。在浙江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出来后,刘杰当即表示了异议。
除了刘杰,国内的一些法律人士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吕恩相在发表自己评论时认为:此案二审法院“很有创意”,法院认为“天凝大桥改建方案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 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吕恩相律师说:“本人愚钝,却想不通在具体地点修一座有名有姓的桥的设计方案怎么就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所谓的‘普遍约束力’,通俗的说,就是某项法规、政策或命令等等行政行为在时间上不仅适用于现在,也适用于将来,在空间上不仅适用于此地,也适用于彼地,在对象上,我要遵守,你也要遵守等等。可在具体地点修一座有名有姓的‘天凝大桥’怎么就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难道嘉善县要在同一个地方修无数的‘天凝大桥’不成?如此看来,这个‘普遍约束力’也许是指对‘普遍’的老百姓具有‘约束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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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巫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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