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院士:研究生称导师为"老板"折射功利关系(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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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院院士:研究生称导师为"老板"折射功利关系(3)
2009年11月25日 06: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关键词:津贴补助

  生活津贴由国家单位导师多方资助付出劳动作出贡献就应该增加津贴

  记者:最近网上沸沸扬扬的北京某高校博士退学事件中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研究生的生活保障。从传统来讲,中国学生可能认为自己成年以后还是靠家长来支持生活,很多人不容易接受。另外一个方面,目前一般高校研究生相对来说应该是200多块钱标准的生活费,可能很不够,您怎么看?

  白春礼:我们先来说说国外的情况。如大家所知,在发达国家研究生培养既不是由社会福利来支撑,也不是由政府来包办,一般都有一套成熟的奖、助、贷体系支持的方式。比如说,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承担了额外的助教、助研、助管等工作,可以减免学费、获取报酬,一般能够基本上满足生活的需要,或者还可以申请贷款支持。

  我国研究生的生活待遇问题,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78年我当研究生时,全国的研究生待遇都执行统一标准的国家津贴。到了80年代后期,研究生的生活津贴变成了两个部分来组成,统一标准的国家津贴、不同标准的学校津贴,各个学校之间的差别就开始出现了。到了90年代,普遍成为国家津贴、学校或单位津贴、导师资助津贴,大致由这三个部分构成了研究生的生活津贴,具体到了每一位同学,差异就很大了。

  应该说,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资助,从历史上单一的国家津贴,发展为目前的国家、单位、导师三个部分来构成,应该算是一种进步。条件较好的高校或者科研单位,以及科研项目支撑较强的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多履行一些义务,综合形成更有力的生活资助,这在总体上对于提升培养质量也是很有相关意义的。我们都知道,目前国家津贴针对博士生大概是每月300元,硕士生还略低一点,若仅仅依靠国家津贴来支撑同学们的生活需求,显然就存在困难和问题了。在现实中,除了规定的国家津贴外,学校和科研机构大多也已形成了相应的资助制度,但要满足研究生的生活需求,单位和导师还应该更加重视和关心研究生津贴待遇的改善。

  就我院而言,整体上在这方面具备一些有利条件,也比较重视。因为我们的研究所和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往往比较多,具备条件来支持研究生的生活津贴、助研津贴。进入我们研究生院的同学,即便在一年级期间主要是课程学习而尚未直接参与到科研项目的实际工作,我们也注重并保证他们的生活必需。虽然我们一百多个研究所在研究工作性质、项目经费、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但研究生院有一个生活津贴最低保障标准的监管要求,形成了学生集中教学期间的生活保障制度。我们的这个最低保障标准,差不多是当前国家津贴标准的两倍,由研究所来承担起相应的保障义务。虽然我们各个研究所的情况不一样,但也都能够负责地承担起这个义务,且多数还比这个最低保障标准略高一点。

  我们的研究生进入二年级以后,也就进入了科研实践的训练阶段,参与了科研项目的实际工作,研究所和导师就会相应增加助研津贴的额度,学生的待遇也就普遍会得到改善。因为同学们在科研实践锻炼的同时,也对科研项目的完成付出了劳动、作出了贡献,应该给予一定的报酬。对于根据科研项目的贡献情况而增加学生的酬劳,我们研究生院是鼓励的;一般来说大多数导师都自觉地做得比较好,这也是科学院的一个很好的传统氛围。但是,学生始终是培养对象,这个根本属性不能改变。

  记者:而不是所谓“老板式”的关系?

  白春礼:是的,始终是一种老师与学生的关系。必须从理念上明确,学习优秀应该给予相应的奖学金鼓励,对科研项目完成作出了贡献,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助研津贴。但是,这一切必须服从于“育人”的办学宗旨,而不是“用人”的简单酬劳。

  另外,现在科技部已经有新的文件精神,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必要调整。以前,研究生的奖助学金都不能从科研经费中列支。比如说,早先承担国家基础研究的基金项目,只能提取5%~10%的管理费。在这个管理费中,有一些可作为学生的助研津贴,但这个量非常有限。现在的新规定有了突破,可以在科研经费中作为人力资源的聘用成本,直接资助研究生,比例也提高了。有了这样的突破,今后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学生,在津贴待遇的支持上,就有条件做得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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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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