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解除”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处分解除的意义是否有限?
南开大学在全国高校率先推出“处分期间”制度,为警告、记过等各项学生处分设定了具体期限,让学生有改正的机会,处分不再一背终身。只要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处分期满便可以“重新做人”。
南开大学新修订的《本科学生学则》明确规定:“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3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则》规定,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项评奖、评优活动。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只要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等程序,可以解除或终止处分。
南开的这一规定了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条款。笔者了解到,《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沈亚平表示,高校的责任在于育人,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设立“处分期间”制度,旨在实现学校教学秩序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奖罚得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
著名心理咨询师、南开大学心理指导中心主任袁辛指出,目前的在校大学生,年龄大多在18岁至25岁之间,这个年龄段通常缺乏成熟的辨识能力,容易受到错误思想的引导,体现出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往往容易冲动,做出一些违背学则的事情,受到学校的处分。
“‘处分期间’制度充分把握学生的心理特点,从制度上帮助他们,给予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使处分不再终身制,这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也有着积极意义。”袁辛说。
然而“处分解除”并非“处分撤销”。在南开大学的新规定中,撤销处分的书面通知还将与之前的处分决定一同收入该学生的档案中。对此,有人质疑,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污点”还是“历历在目”,并没彻底消除,其意义相当有限,要想彻底,处分解除时还不如将处分决定从档案中取出销毁。
对此,沈亚平回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根据这一规定,学校需要将解除处分通知书与之前的处分决定一同收入该学生的档案中。这表明,对受过处分后真正改正了错误、表现良好的学生,曾经受到的处分事实依然存在,解除是对学生受处分后良好表现的肯定。”
笔者了解到,学生“处分解除”和“处分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分解除”是指受处分学生在一定期限内如符合相关要求,学校将对其作出的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后恢复处分前的状态;而“处分撤销”的前提是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是不当或者错误的,是学生处分工作的一种纠错机制。
【处分解除须申请,并非自动解除,否则处分制度容易流于形式】
是否会降低惩罚教育的力度?
“处分期间”制度推出后在社会上产生了热烈反响。南开大学2006级硕士生常殊昱说:“南开首创的‘处分期间’制度,从一个小小的改进折射出尊重学生正当权益、呵护学生健康成长的深远意义,其中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令我们感动。”
光明网一位观察家评价:“大学之道在于育人,从学生的角度予以制度关照,最终实现制度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和谐双赢。南开大学在保障学生权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处分期间’的南开模式值得在各地高校推广。同时,也期待着更多以人为本、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制度出台,使高校的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有人质疑:为学生处分设置期限,是不是会降低惩罚教育的力度?
“并不是所有受处分学生的处分都能够解除,只有符合条件的、表现良好的才能予以解除,不符合条件的是不能被自动解除的。”沈亚平补充说。
他介绍,处分解除采用的是申请解除的形式,而非自动解除,“自动解除容易造成处分制度流于形式,达不到鞭策受处分学生追求进步的育人效果。在处分期满后,只有经过学生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等程序,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处分。”
南开大学常务副校长陈洪指出,“处分期间”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对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否定,而是旨在充分发挥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育人功能与价值,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这项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中,不会放低、放松、放宽对学生的严格要求。
陈洪表示,这项制度也将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在依法完善高校处分权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健全与之相应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这不仅是高校对学生管理制度法治化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校和教育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举措。”
-通讯员 张剑 刘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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