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津十条”出台 增加普通商品房有效供给(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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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津十条”出台 增加普通商品房有效供给(2)

2010年07月01日 14:52 来源:天津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

  -还迁安置用地不得低于供应总量的70%

  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抓紧编制2010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确保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还迁安置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明确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指标要求。

  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购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要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大幅提高。银行办理房贷业务要认真遵守市银行业协会制定的《天津市银行业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津银协〔2009〕83号)的相关规定。

  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加强风险防范

  -加强房企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存在土地闲置、炒地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国土房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

  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天津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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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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