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津十条”出台 增加普通商品房有效供给(3)——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房地产“津十条”出台 增加普通商品房有效供给(3)

2010年07月01日 14:52 来源:天津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监管

  -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出20公顷

  从严控制商品住宅项目地块供应规模,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出20公顷。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及开竣工时限监管,将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对拖欠土地价款、不按期开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加土地出让活动。

  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新的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加强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严查房企囤房捂盘哄抬房价

  严肃检查、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在售楼处现场公示。

  国土房管部门要对已发放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制造房源紧张等行为,加大查处、纠正力度。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加强价格监管和检查。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要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定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防止房地产企业拖欠税款,从2010年起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非保障性住房恢复到25%,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仍暂定为3%,不再区分行政区域。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参与互动(0)
【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