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违建”频惹事端 建后再拆何如先期严管(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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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违建”频惹事端 建后再拆何如先期严管(2)

2010年08月10日 13:41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信息反馈要及时

  在小区里常常看到一种怪现象,某业主在刚搭建违法建筑时,有关部门毫无动静,搭建好后,见群众反映才兴师动众,群起而攻之,出现了“热闹非凡”的拆违景象。

  何以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这主要是在小区里违法搭建的信息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反馈网络,在违法搭建刚露头时还没有引起小区居民的注意和关注,等发觉违法搭建影响邻居的采光和通风、妨碍周围景观时,才有人向有关方面反映和投诉,才引起重视和关心,才引来了拆违行动。以我之见,这样的拆违成本太高了,一方面搭建的业主要损失材料和人工费(有时还会弄得脸上无光),有关部门也要消耗不少人力和物力。

  我想,与其这样,倒不如尽量把拆违工作做在前头,在小区里要建立一种有助于违法搭建信息及时反馈的机制,帮助街道、区有关部门随时能了解和知晓违建和拆违的情况,方便他们及时上门做思想教育工作,把违法搭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对那些无视法律尊严我行我素,不听劝说的违法搭建业主,这种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对有关部门相机行使执法权,减少违法搭建的负面效应,也有积极意义。 陈群

  新的“拆违规定”尚需细化

  新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已经一年了,相比原先的规定,它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有了较大篇幅的增加和改进,内容更加详尽,程序更加完善,也更具有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

  明确了违法建筑的定义: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均属违法建筑;

  确定了多部门的协同治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均作为拆违实施部门,依据有关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与配合;

  详细制订了拆违的程序,并配以相关制度,如巡查制度、举报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反馈制度、听证制度和奖惩制度等予以保障。

  但是这个规定在有些方面由于还不够详细,因此在实施时面临着不小的问题。

  其一,该规定的溯及力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是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在该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说对于2009年8月1日之前的违法建筑是没有溯及力的。退一步说,即使可以适用,也存在着如何适用的法律问题。如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根据原先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这和新规定里面规定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均属违法建筑完全不是同一个概念。如果根据原先的规定不属于违法的建筑,而根据新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那么对于这种建筑,有关拆违实施部门该如何进行处理,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特别是那些在新规定出台以前,已经被有关拆违实施部门不作为违法建筑处理的建筑,是不是可以根据新规定再次进行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是值得商榷的。

  其二,部门间的分工职责不明确。原先的规定中,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是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部门。在新规定中,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均成为了拆违实施部门,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职责界定以及细致的行政分工,多头管理的模式极易产生“管理重合”或者“管理真空”的现象,也就是出现要么谁都来管,要么谁都不管的情况。

  其三,拆违工作的收尾工作应当给予重视。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这样的规定是一个选择性的条款,也就是说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清理,也可以选择不清理。如果选择不清理,那么这个清理问题该留给谁去解决呢?特别是那些妨碍公共安全卫生和城市交通、影响民生的区域,难道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一拆了之,清场工作就不管了?

  综上所述,新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后,有关行政部门在如何适用新规定,如何合法实施行政拆违工作方面都将面临一个新的环境和挑战,希望行政立法和执法部门可以有效地解决新规定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保障其顺利有效地实行。

  律师 俞嵘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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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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