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楼盘因“内部认购”不能兑现引纠纷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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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楼盘因“内部认购”不能兑现引纠纷 (2)

2010年09月10日 11: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内部认购”乱象折射监管漏洞

  “我们反复提示,五证不全的房子千万不要买,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消费者就是不听”,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相关人士提起“内部认购”十分烦恼。“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卖房,显然是违规的;但是购房者明知开发商行为违规,还要参与,自己也负有责任,甚至涉嫌与开发商串通共同违规。”

  不过,一些购房者很难认同这样的说法,“现在市场上的房子,有多少是五证全的?等五证全了房子早卖没了。再说,既然五证不全不允许卖,那么为什么不见监管部门出来禁止?”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此的解释是,内部认购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私下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很难发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即使内部认购行为被举报到相关管理 部 门 , 也 很 难 得 到 有 效 的 处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卖房,但对违反此规定如何处罚、由哪个部门来处罚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行业监管实际仍是空白。

  此外,关于内部认购的法律监管目前也不健全。据记者了解,对于“内部认购”合同或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目前在实践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内部认购协议只是一种合同预约,并非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一些已判决的内部认购纠纷案中,法院只判定开发商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购房款,不支持购房者其他请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内部认购协议是双方意愿的真实反映,而且构成合同要件,因此法律给予保护。国内目前也有内部认购者维权成功的案例。

  长春房地产界的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任由“内部认购”这种融资行为继续下去,最终造成的可能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纠纷,很可能涉及社会稳定。因此,对房地产市场“内部认购”屡禁不止的乱象,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消费者的警示上,有关部门必须真正担负起监管责任。必要时可以制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于“内部认购”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同时,也建议相关法律机构对“内部认购”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理解上的偏差。(记者 郎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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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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