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承租他人房屋甲醛超标引发的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2009年10月,房主安琪将刚装修好的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刘东,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两年,每月租金900元,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违约,违约方要给付对方1000元违约金。
刘东和家人入住后不久,其妻子、儿子感到头昏、心慌不舒适。经他人提醒,刘东委托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房屋内空气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认定,该出租房屋主卧室内空气游离甲醛含量每立方米0.313毫克(技术要求为每立方米含量小于或等于0.08毫克)。为此,刘东找到安琪协商,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安琪应向刘东支付违约金1000元。
安琪认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初,其没有对房间的基本情况对刘东进行隐瞒,刘东经过仔细查验后双方才签订租赁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违约金。
为此,刘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安琪按合同支付违约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原告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因而出租方保证其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是其最主要的法定义务,而事实表明,该出租房屋内的甲醛严重超标,原告及家人居住其内头昏难受,该出租房屋主卧室内空气游离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显然不符合居住条件和居住用途。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参与互动(0) | 【编辑: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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