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修费用筹集和管理方面现在是缺少统一性的规定。在维修基金制度方面,2008年的时候专门出台住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但是在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等方面法律规定不是特别明确,目前我国在住宅质量保证方面案例不是很多,在推进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问题。
最后,住宅质量保险毫无疑问需要保险行业的介入。我国实行住房质量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住房质量,保护购房者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竞争,促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的转变。从现阶段来说,我国要推行住房质量保险制度仍面临质量保证金的存在和房地产“卖方市场”的现实,因此应当由政府牵头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开展,取消质量保证金制度。此外,保险行业专业化程度仍有待提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和完善。建立住房质量保险制度,首先要解决一系列专业性极强的保险及建筑工程问题。此外,我国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质量检查控制职能在环节上是割裂的,所以我国需要整合现有的资源,成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以切实推行住房质量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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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即“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 I),又称“建筑物十年期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之内,住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这种保险运作机制起源于法国,逐步被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引入。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实行强制保险,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突尼斯、加拿大等。
我国从2002年10月30日开始试行此保险,目前该保险仅限于通过建设部认定的A级住宅,保险责任包括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地基超出设计要求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主体承重墙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等常见的质量问题。该保险保期为10年,投保费用由开发商支付,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同时获得保单。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保险公司将直接向房主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住宅所需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住宅的销售价格。
发达国家,政府何为?
-法国:保险公司唱主角
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而主要是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例如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按照法国的建筑法规《建筑职责与保险》的规定: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量检查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则要求每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都必须委托一个质量检查公司进行质量检查,并给予投保单位在保险费支付上的优惠。法国的质量检查公司在营业前,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批颁发的证书,发证机构每2年至3年要进行一次复审。
为了保证质量,使质量检查公司能保持其第三方客观公正的地位,质量检查公司不得在国内参与除质量检查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质量检查公司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任务后,一般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开始,直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最后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法国的检查公司均配备完善的检测设备,以保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美国:政府直接全程干预
与法国相反,政府直接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在美国,政府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者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的专业人员。这些监督检查人员都直接参与每道重要工序和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在由他们认定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对工程材料、制品质量的检验都由相对独立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在所有监督检查的项目中,又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隐蔽工程和影响使用的关键部位作为重点。
-德国:政府委托,公司运行
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由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监工程师组建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代表政府对所有新建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审查,在工程质量审查中,对工程材料的检测,一般由承包商负责送到国家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当发生工程质量或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发生争议时,由质监工程师委托国家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商、业主或质监公司中的责任方负担。(记者 李晓辉 孙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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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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