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成要解除合同 需支付违约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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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要解除合同 需支付违约金?

2010年10月27日 09:34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案例简介

  准备明年结婚的张先生在市北区看好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房子面积为87平方米,总房款为90万元,因为是第一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张先生跟女朋友商量可以首付两成,其他的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9月20日,张先生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本来约定十月一过后就去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可是没想到,9月底,中央再次出台调控政策,取消了首套为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房屋可以首付两成的规定,这样,张先生首付需要由原来的18万提高到27万元,突然增加了9万元,让刚工作没有几年的张先生难以承受。对此,张先生想了解一下,能否退房?退房是否还需要支付相关违约金?

  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赵德基律师解析: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两类构成:一类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现象;另一类是某些社会现象引起的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等。国家房贷新政,是国家对房价的一种调控,一种干预。它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就“房屋买卖合同”看,合同双方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不是合同双方的过错,而是双方不可抗拒的国家房贷新政的原因,导致的 “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可依法解除。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看,虽然购房者违约,但其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鞠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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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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