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房产频道

苏州:低收入家庭住公租房免一半租金

2010年11月05日 14:11 来源:现代快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经过半年多的调研、公示,《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终于出台,下月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住房租金按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收取;对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50%左右的比例减免……备受适用人群关注的七大问题随着文件的出台浮出水面,宽了人们的心。

  住房来源

  五大渠道筹集确保数量足

  《办法》指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规模、基本居住需求、当地居住水平及发展趋势,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纳入住房保障规划体系,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按照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方式,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购、租用、装修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管理。

  据了解,苏州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建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有关人士介绍,该《办法》将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大制度的无缝对接,从而使苏州的住房保障体系更为健全。

  建设标准

  室内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

  苏州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参照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于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以新建、改建为主,做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并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室内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此外,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转移时按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保障对象

  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工等

  苏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三类: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

  根据规定: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等。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并已有一定的年限等。

  申请程序

  先要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在公租房申请与审核方面,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先按相关程序和规定申请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政府机构设立的“住房保障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个人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租金标准

  同类住房平均租金的70%左右

  苏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据了解,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的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对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承租的按市场平均租金50%左右的比例实行减免。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

  续租规定

  新就业人员续租不超过2年

  《办法》指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仅因经济收入原因不再符合租赁条件且退房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核准,可按调整租金标准的方式继续承租。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为1~3年,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续租。新就业人员继续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应根据合同约定提高续租期内租金标准。

  监管措施

  承租人不得擅自二次装修

  按照规定,承租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单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物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负担。

  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对其2年内不予配租。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予配租。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在2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此外,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承租人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记者 陈泓江)

参与互动(0)
【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