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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合肥市对“首次购房”标准有严格界定

2010年11月12日 14:41 来源:合肥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市民刘小姐与男友于2009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男友是首次购房,但她自己不是首次购房,并且之前买的那套房产现在仍在自己名下。昨天,刘小姐拨打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咨询再购房时能否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购房契税如何缴纳。

  据了解,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首次购房的房地产交易税收作了新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但是由于当时财政部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标准,每个城市在确定“首次购房”的参照标准不同,执行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补发了财税〔2010〕13号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首次购房”的适用范围:“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了解到,该《通知》出台之后,合肥已经严格执《通知》中的“首次购房”标准。据合肥市房产局工作人员介绍,联名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任何一方有房将不再享受1%的契税优惠,购房时需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非普通住房则要缴纳4%的契税。合肥市房地产局蜀山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只有一种特殊情况可以享受1%的优惠,即联名购房中一方名下的房屋来自于继承,另一方名下无房,则可被认定为“首次购房”,享受1%的契税优惠;对“首次购房”的确认是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首次购房证明”,开具“首次购房证明”所需材料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网上图案确认单、竣工验收备案单、产权人身份证。

  记者昨日致电刘小姐,她表示她已从相关部门得到答复,目前她的名下有两处房产,不符合“首次购房”的标准,因此不能享受“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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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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